元旦期間,不少單位的職工由于工作需要,沒有休息,而是在工作崗位上加班。他們普遍關心的一個問題是,今年元旦假期加班可以拿到多少加班費呢?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人說,單位如果在元旦當天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且單位不得以調休或者換休的名義拒付加班工資。如果單位在1月2日、3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則應安排職工補休;單位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據介紹,如果單位不給加班工資,勞動者可與單位先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則可到我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在投訴的時候,勞動者應提供一些加班證據。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
元旦假期三日,其中1月1日屬于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如果這一天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1月2日、3日屬于休息日,對于這兩天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給勞動者補休的方式而不需向勞動者額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再給予勞動者補休的,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規定休息日可以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補休而不需額外支付加班工資,但對于法定節假日則沒有這個規定,也就是說元旦當日加班的,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300%的工資,而不能以補休的方式代替,其他兩日則可以用補休的方式代替。
上述法律規定只確定了加班工資的標準,如按200%、300%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一個人每月的總收入可能會由多個項目構成,那么,這個200%或者300%是以哪個基數計算的呢?
一般來說,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不明,則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的規定,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但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除外;
對于一些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此外還應注意的是,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否則應當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