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7日以157票贊成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將于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決定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在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同時,修改決定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介紹,再生育情形主要針對再婚家庭、病殘兒家庭等,需要依據相關規定,經過批準之后才能允許再生育。各地在修訂地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過程中,將就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
決定還明確,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這意味著,無論是生育第一個孩子,還是第二個孩子,均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
“法律修訂之前,我們是鼓勵晚婚晚育。這次根據中央五中全會關于全面兩孩政策的部署,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已經取消了相關鼓勵晚婚晚育的條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無論是一孩還是兩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規規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長生育假的相關獎勵,及其其他相關的社會福利。”張春生說。
據了解,現在人們結婚享受的假期,一是3天法定假期,此外就是來自現行計生法中有關延長婚假的條款。例如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
張春生介紹,我國當前的男女初婚年齡已經到了25歲左右,初育年齡到了26歲以上。針對這種新的生育行為情況,國家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因為年齡太大,對于母嬰的安全、保健,對于高齡產婦的身體健康等方面都不利。總的來講,新法還是鼓勵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確定的是自主采取相關的避孕節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計劃。”
張春生介紹,對于部分家庭發生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的情況,這次在人口計生法修訂規定,在本法實施之前的獨生子女家庭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根據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按照現行的相關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予以幫扶和扶助。“在新法實施之后,按照法律的規定,因為已經允許所有公民都可以生育兩個子女,所以在新法之后對自愿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再出現類似的情況就不再參照法之前過去老人老辦法的辦法。”
國家衛計委基層指導司副司長周美林表示,根據人口計生法修改決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也就是說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前,只生一個子女的家庭,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即使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后,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規定獲得幫助和扶助。
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立法發展所所長、著名民法專家劉克希認為,雖然計生法調整了晚婚晚育假,但晚婚晚育假的具體規定和實施,主要是由地方性法規來規定的,“在江蘇省地方性法規修改前,公眾還是可以照樣享受晚婚晚育假的”。
“修改后的計生法第18條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如果還在支持鼓勵晚婚晚育,就自相矛盾了。”劉克希表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五中全會,決定了單獨二孩、提倡一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可以看出,國家希望人口有適度的增長。“如果都晚婚晚育,那人口適度增長就會比較慢,所以在整體考慮下,不再提倡晚婚晚育、取消晚婚假,是合理的。”
據報道,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曾表示,晚婚屬婚姻法范疇,婚姻法第六條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因此目前還不存在取消晚婚假問題。
“婚姻法只規定鼓勵晚婚晚育,沒有規定具體的假期,所以婚姻法有沒有修改,對晚婚假的意義并不大。”劉克希介紹,晚婚晚育的假期主要是通過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比如《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這些具體獎勵規定在地方性法規修改前,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劉克希表示,老百姓根據這些法規享受的權利應當繼續享受,地方性法規即使跟新修訂的計生法精神不完全一致,但在修改前仍然有效,一直到法規被修改的那一天。
晚育假同樣如此。在《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沒有修改之前,市民還是可以休晚婚晚育假的,不必扎堆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