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進展情況的報告”,多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現有政策和收入難以吸引醫學院畢業生扎根村莊的情況下,可考慮由縣醫院輪流培訓村醫。此外,可特事特辦,將取得助理醫師資格的村醫并入鄉鎮衛生院管理,以此破解我國三級醫療衛生“網底”穩定的難題。
李克強:要提高鄉村醫生待遇
鄉村醫生是我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一個特殊群體,關涉9億農民的健康,但村醫技術薄弱問題凸出,這可從全國人大代表栗翠田所述一事管窺。
栗翠田說,去年他們村發生一起診療事件,一村民頭上開個小口,村里的醫生處理不了,最后只能用面粉“糊”。村醫技術薄弱,老百姓看病只有去縣城或市醫院,造成大醫院人滿為患,增加醫院的壓力。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郭鳳蓮了解,現在大部分村莊建了醫療室,但有的是空架子,有的村醫靠關系進入村衛生室,根本不懂醫。“這樣如何能做到大病不出縣,小病不出村?”
如何解決村醫技術落后的問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秦真嶺建議試點醫院聯系制度,好的醫生、專家定期到基層的社區醫院進行坐診,如此一來,村民可得到好治療,也可對農村社區的醫生進行培訓。
此外,留不住人是村醫隊伍面臨的更大的問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高廣生曾多次下鄉調研,他介紹說,現在在崗的鄉村醫生多是赤腳醫生出身,歷史造成了他們缺少專業學歷,難以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此外,鄉村醫生沒有穩定的工資,靠半醫半農來養家糊口,還承擔著50%的公共衛生責任,僅靠公共衛生經費補償,各地區補償的標準還不一樣。鄉村醫生還缺乏養老保障,一旦由于年齡原因退出崗位,養老問題突出。
在去年1月19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李克強總理還表示,要千方百計提高鄉村醫生待遇,為他們搭建留得住、能發展、有保障的舞臺,使有能力的村醫樂意留在農村。
《方案》提出,通過10年的努力,使鄉村醫生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達到95%以上,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的比例達到7 0 %以上,并建立完善鄉村醫生準入、退出、管理考核和待遇保障機制,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我市廣大農村群眾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把村衛生站公建民營建設納入新農村建設規劃,力爭在2018年底前完成村衛生站公建民營建設任務;實施家庭醫生契約式服務,深化全科醫學服務內涵,向農民群眾提供集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為一體的個體健康管理。
鄉村醫生人數,服務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村衛生站,按1名鄉村醫生配備;服務人口在1500-3000人的村衛生站,按2名鄉村醫生配備;服務人口在3000人口以上的村衛生站,按3名鄉村醫生配備。對超出設置數額的村衛生站,由縣(市、區)結合實際建立完善逐步退出機制,并明確其退出后不再享受政府對村衛生站的各項財政補貼及人員補貼政策。《方案》同時要求強化鄉村醫生隊伍管理,嚴格鄉村醫生執業準入,完善鄉村醫生聘用制度,加強執業行為監管,定期開展績效考核,規范財務收支管理。
為保障鄉村醫生合理待遇和鄉村醫生工作環境,《方案》提出要健全鄉村醫生補償政策,將省財政每年補助每個行政村衛生站1萬元資金統一補貼公建民營村衛生站,保證行政村衛生站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已開展簽約服務的村衛生站,對簽約服務對象按規定收取簽約服務費。將農村地區2 0 1 5 年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于鄉村醫生,未來新增的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繼續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用于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此外,《方案》還要求建立鄉村醫生養老和退出機制,對納入鄉鎮衛生院編制內管理的鄉村醫生,在村衛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齡的,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未納入鄉鎮衛生院編制內管理、與鄉鎮衛生院建立勞動關系的鄉村醫生,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繳滿15年養老保險繼續繳費的鄉村醫生,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人員緊缺的村衛生站可按規定程序返聘業務素質強、工作認真負責、群眾口碑好、身體健康的60周歲以上鄉村醫生繼續執業5年。對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的鄉村醫生不予繼續聘用。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15〕442號)和《關于做好村衛生站公建民營規范化建設的通知》(粵衛函〔2015〕114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全市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加快推進村衛生站公建民營規范化建設,切實筑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保障廣大農村居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推動農村衛生事業新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大力改革我市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完成村衛生站公建民營規范化建設任務,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養培訓等政策,強化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監管。堅持調結構、提素質、保穩定,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為農村群眾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夯實基礎。
(一)提高鄉村醫生整體素質。通過10年的努力,使鄉村醫生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達到95%以上,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的比例達到70%以上。
(二)完善鄉村醫生管理機制。建立完善鄉村醫生準入、退出、管理考核和待遇保障機制,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我市廣大農村群眾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
(三)建立鎮村衛生服務一體化模式。搭建縣域內整合性服務平臺,建立醫聯體。在全市范圍內基本實現緊密型鎮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
(四)全面完成村衛生站公建民營建設。把村衛生站公建民營建設納入新農村建設規劃,力爭在2018年底前完成村衛生站公建民營建設任務。
(五)全面開展城鄉家庭醫生式服務。實施家庭醫生契約式服務,深化全科醫學服務內涵,向農民群眾提供集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為一體的個體健康管理,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農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一)落實鄉村醫生工作職責。鄉村醫生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并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工作。
(二)合理配置鄉村醫生人數。服務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村衛生站,按1名鄉村醫生配備;服務人口在1500-3000人的村衛生站,按2名鄉村醫生配備;服務人口在3000人口以上的村衛生站,按3名鄉村醫生配備。對超出設置數額的村衛生站,由縣(市、區)結合實際建立完善逐步退出機制,并明確其退出后不再享受政府對村衛生站的各項財政補貼及人員補貼政策。
(三)嚴格鄉村醫生執業準入。在村衛生站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必須持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具備執業(助理)醫師、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新進入村衛生站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配備的護士需取得護士執業資格。
(四)完善鄉村醫生聘用制度。各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將立志于農村衛生事業的正規醫學中專學歷畢業生以勞動合同制聘入邊遠山區村衛生站,依法按規定程序注冊,發放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并在鄉鎮衛生院團隊網格化管理和指導帶教下工作,同時備考全國統一的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對入站工作5年內未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或者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學中專畢業生按規定予以解聘。
(五)強化鄉村醫生隊伍管理。
1.加強執業行為監管。各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規范財務收支管理。村衛生站要按規定主動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收費項目及價格,并在村衛生站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做到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各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要加強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財務管理專項制度,確保實行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站財務收支符合規范。
3.定期開展績效考核。在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的統一組織下,由鄉鎮衛生院定期對鄉村醫生開展考核。考核內容包括鄉村醫生提供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和群眾滿意度,以及學習培訓和醫德醫風等情況。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再注冊和獲得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
(六)優化鄉村醫生隊伍結構。
1.規范崗位培訓。依托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及鄉鎮衛生院,開展鄉村醫生家庭醫生式服務培訓、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執行規范培訓,可選派具有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的優秀鄉村醫生到市家庭醫生服務培訓基地免費培訓。加強鄉村醫生中醫藥知識培訓,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培訓不少于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2周。鄉村醫生以5年為一個周期,免費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鄉鎮衛生院脫產進修,進修時間累計不少于1個月。
2.鼓勵執業考試。鼓勵鄉村醫生參加國家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對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3.鼓勵學歷教育。按照《全國鄉村醫生教育規劃(2011-2020年)》要求,鼓勵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進入中高等醫學(衛生)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整體學歷層次。對于按規定參加醫學學歷教育并取得學歷證書的在崗鄉村醫生,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其學費給予適當補助。
(七)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積極開展由鄉村醫生和鄉鎮衛生院組成全科醫學團隊向農村居民提供家庭醫生簽約式服務。加大基本醫療、公共衛生和中醫藥適宜技術的推廣力度,引導鄉村醫生為農民群眾提供個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務。
(八)保障鄉村醫生合理待遇。
1.規范鄉村醫生人事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廣東省鄉鎮衛生院機構編制標準》等相關規定,各地結合實際,在現有編制控制數內,合理使用衛生院編制。公建民營村衛生站入編在崗人員按規定享受相關薪酬待遇,未納入編制管理的在崗鄉村醫生由鄉鎮衛生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實行年度工資核算形式,并按規定參加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享受相應社保待遇。
2.健全鄉村醫生補償政策。將省財政每年補助每個行政村衛生站1萬元資金統一補貼公建民營村衛生站,保證行政村衛生站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已開展簽約服務的村衛生站,對簽約服務對象按規定收取簽約服務費。將農村地區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于鄉村醫生,未來新增的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繼續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用于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將公建民營村衛生站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管理。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進一步提高對服務年限長和在偏遠、條件艱苦地區執業鄉村醫生的補助水平。將村衛生站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實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
(九)建立鄉村醫生養老和退出機制。納入鄉鎮衛生院編制內管理的鄉村醫生,在村衛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齡的,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未納入鄉鎮衛生院編制內管理、與鄉鎮衛生院建立勞動關系的鄉村醫生,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繳滿15年養老保險繼續繳費的鄉村醫生,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人員緊缺的村衛生站可按規定程序返聘業務素質強、工作認真負責、群眾口碑好、身體健康的60周歲以上鄉村醫生繼續執業5年。對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的鄉村醫生不予繼續聘用。
(十)改善鄉村醫生工作環境。
1.規范村衛生站的規劃設置。原則上一個行政村設置一個公建民營村衛生站,每個村衛生站至少應有1名鄉村醫生執業。
2.明確村衛生站建設的政府責任。各縣(市、區)要將村衛生站公建民營規范化建設納入當地新農村建設規劃,并將村衛生站房屋建設、設備購置等列入年度預算和年度建設項目,充分利用財政出資、社會捐贈、對口幫扶等形式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村衛生站建設用地原則上由行政村村委會無償提供。對公建民營村衛生站實行緊密型鎮村一體化管理,鄉鎮衛生院院長擔任法人代表,鄉村醫生人數按服務人口數合理配置。
3.全面開展村衛生站規范化建設。根據《關于做好村衛生站公建民營規范化建設的通知》(粵衛函〔2015〕114號)要求,分期分批開展村衛生站公建民營規范化建設,力爭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1255間村衛生站公建民營建設任務。村衛生站房屋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設有診斷室、治療室、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室和藥房,配備基本醫療設備和醫保定點所需硬件,經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準開展靜脈給藥服務項目的增設輸液觀察室,鼓勵有條件的設立康復室。村衛生站室內布局、室內裝修、外觀要求和標識標牌嚴格按照《關于做好村衛生站公建民營規范化建設的通知》規定的標準執行。
4.切實加快基層醫療信息化建設。將村衛生站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范圍,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安排專項經費,建立統一規范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和醫療費用結算系統,實行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站統一的電子票據和處方箋,利用信息技術提高鄉村醫生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5.建立鄉村醫生執業風險化解機制。各縣(市、區)要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采取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以及由鄉鎮衛生院(或鄉醫協會)統一按一定比例提取醫療風險基金等多種方式有效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不斷改善鄉村醫生執業環境。
(一)11月?1月。各地要完成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編制工作,完善村衛生站設置規劃布局和建設計劃,出臺鄉村醫生教育培訓實施方案。
(二)1月?2018年12月。分期分批開展村衛生站公建民營規范化建設,于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設任務。全面推行村衛生站管理體制改革,落實村衛生站人員配備,力爭在2020年底前實現村衛生站基層醫療衛生信息系統全覆蓋。
(三)2017年1月?2025年12月。各地要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全面開展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簽約服務,并落實對鄉村醫生的各項補償(補貼)政策。
(四)11月?2025年12月。各地要根據《肇慶市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方案》要求,精心組織、科學部署、穩步推進村醫生隊伍建設各項工作的開展。2025年底前,鄉村醫生隊伍全面實現(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化,建立較為完善的人事管理、業務管理、進修培訓、考核激勵、待遇保障和人員退出機制,基本實現緊密型鎮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縣(市、區)、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把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和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工作,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各項政策措施得到落實。各縣(市、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并于12月30日前將方案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二)明確責任,落實資金。縣級政府要明確村衛生站建設的政府主體責任,將村衛生站公建民營規范化建設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分批分期按計劃完成,并全力爭取省財政對我市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支持。各級財政要及時足額下撥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擠占。
(三)強化督導,定期檢查。市政府將定期對各地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任務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檢查,適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對工作積極主動、政策落實到位的地區予以通報表揚;對重視不夠、工作進展不力、政策落實不及時、不到位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