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昨天,市政府辦公廳在首都之窗發布了《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其中明確,養老金計發設立10年過渡期,以保持待遇不降低;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方案則明確指出,本市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方案稱,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具體包括: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相同)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
本辦法實施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本辦法實施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準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予以確定。
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的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辦法計發待遇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限制。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規定的待遇項目及標準,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仍從原渠道列支。
本辦法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此外,方案中還提出,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項改革范圍,繼續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規定的待遇項目及標準,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仍從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