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為切實筑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進一步加強我省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省政府辦公廳結合我省實際,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要求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訓政策,加強監管,穩定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實施意見》明確要通過合理配置鄉村醫生、提高鄉村醫生崗位吸引力、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待遇、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改善鄉村醫生執業環境,穩定優化鄉村醫生隊伍。
如何合理配置鄉村醫生?《實施意見》提出,各地要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配置鄉村醫生,原則上按照每千服務人口1—1.2名的標準配備鄉村醫生。
在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待遇方面,《實施意見》指出,在和將農村地區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于鄉村醫生的基礎上,未來新增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繼續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用于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市(州)和縣級政府要支持和引導勞動年齡內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退休條件的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鄉村醫生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原則上年滿65周歲的鄉村醫生應退出鄉村醫生崗位,最高不超過70周歲。
為改善鄉村醫生執業環境,《實施意見》明確,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采取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多種方式有效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
根據《實施意見》,全省在加強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方面,重點實施面向村衛生室的3年制中、高職免費醫學生培養。免費醫學生主要招收農村生源。我省還將組織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參加國家規定的考試進入醫學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整體學歷層次。
《實施意見》明確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培訓不少于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2周;市(州)要有計劃選派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到省、市級醫院接受免費培訓;鄉村醫生每3—5年免費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脫產進修,進修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個月。鄉村醫生應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
此外,《實施意見》還鼓勵各地探索建立購買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新機制。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1年參加全國衛生技術中級資格的全科醫學、社區護理專業類別的考試。嚴格執行城市醫生晉升副主任醫師前到基層服務規定,建立青年醫師下基層制度,加強動態管理,加大考核力度,提高對口支援效果。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切實筑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從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基本醫療衛生制度長遠建設出發,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訓政策,加強監管,穩定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二)主要目標。通過10年左右的努力,力爭鄉村醫生總體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逐步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更好服務農村居民健康。
1.合理配置鄉村醫生。鄉村醫生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并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工作。各地要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配置鄉村醫生,原則上按照每千服務人口1—1.2名的標準配備鄉村醫生。嚴格鄉村醫生執業準入,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并按規定進行注冊。
2.提高鄉村醫生崗位吸引力。鼓勵各地結合實際開展鄉村一體化管理試點,鄉鎮衛生院可按規定擇優考核招聘在村衛生室工作符合條件的執業(助理)醫師,派駐到村衛生室服務,探索“鄉聘村用”管理使用模式。強化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人員、業務、藥械、財務和績效考核等方面的統一、規范管理,推動鄉鎮衛生院領辦村衛生室。建立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3.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待遇。各地要綜合考慮鄉村醫生工作的實際情況、服務能力和服務成本,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鄉村醫生合理的收入水平。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動態調整鄉村醫生各渠道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待遇水平。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根據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鄉村醫生。在和將農村地區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于鄉村醫生的基礎上,未來新增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繼續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用于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市(州)和縣級政府要支持和引導勞動年齡內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退休條件的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鄉村醫生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原則上年滿65周歲的鄉村醫生應退出鄉村醫生崗位,最高不超過70周歲。
4.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全面推進鄉村醫生簽約服務,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并按規定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分擔,具體標準和保障范圍由各市(州)根據當地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簽約人群結構以及醫保基金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5.改善鄉村醫生執業環境。各地要依托農村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項目,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進一步支持村衛生室房室建設和設備購置。加快信息化建設,將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的信息系統延伸至村衛生室,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即時結算管理、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信息聯動、績效考核以及遠程培訓、遠程醫療等工作。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采取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多種方式有效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開展中醫服務的應配備基本中醫診療設備。
6.強化面向農村基層的醫學生培養。加強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重點實施面向村衛生室的3年制中、高職免費醫學生培養。免費醫學生主要招收農村生源。組織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參加國家規定的考試進入醫學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整體學歷層次。對于按規定參加學歷教育并取得醫學相應學歷的在崗鄉村醫生,政府對其學費可予以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市(州)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7.推進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2〕26號)要求,優先安排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農村醫療衛生機構進入臨床醫師崗位的新錄用人員到國家或省級全科醫生培養基地接受培養,以“5+3”和“3+2”形式培養全科醫生和助理全科醫生。
8.實施基層衛生人員崗位培訓。各地要依托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培訓不少于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2周;市(州)要有計劃選派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到省、市級醫院接受免費培訓;鄉村醫生每3—5年免費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脫產進修,進修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個月。鄉村醫生應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到村衛生室工作的醫學院校本科畢業生優先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
9.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和財政補助政策。完善績效考核分配辦法,強化以崗定酬、以績取酬,加大單位內部分配力度,向一線骨干醫護人員傾斜,真正建立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分配制度。對鄉鎮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按規定實行鄉鎮補貼,激勵基層醫務人員長期扎根基層服務。完善財政補助方式,實行核定任務與定額補助掛鉤、適時動態調整等辦法,提高人員經費支出占業務支出的比例。實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經費“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強化經費落實和使用情況的專項審計和督查。鼓勵各地探索建立購買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新機制。
10.加大補員力度,完善職稱政策。各地要抓緊充實一批縣、鄉基層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符合崗位條件基本職責要求的前提下,可適當放寬報名條件、降低開考比例;對急需緊缺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考核招聘。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1年參加全國衛生技術中級資格的全科醫學、社區護理專業類別的考試。
11.加強城鄉衛生對口支援。組織城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臨床重點專科結對幫扶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特色科室建設,培育一批適合基層開展的專項技術、專病項目,吸引群眾就近就醫。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需求,每年安排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醫生和管理人員到基層服務,幫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升服務水平。嚴格執行城市醫生晉升副主任醫師前到基層服務規定,建立青年醫師下基層制度,加強動態管理,加大考核力度,提高對口支援效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納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統籌考慮,加強領導,扎實組織推進。各市(州)要在8月底前制定出臺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健全財政保障機制。各級財政要切實承擔基層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責任,及時足額下撥相關經費,確保專款專用。省財政要進一步加大對困難地區的補助力度。
(三)強化督查引導。建立督查通報制度,確保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創新基層衛生人才培養使用機制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要切實維護基層醫療衛生人員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要大力宣傳基層醫務人員服務群眾、守護健康的先進典型和先進事跡,對在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等基層醫療衛生工作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