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事業單位實行退休金制度,這對于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的發展,也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尤其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出臺之后,近幾年五個試點省市進展一直非常緩慢。如何解決改革中所遇到的難點,切實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是當前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現實問題。那么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是怎樣的呢?小編帶你詳細了解。
近日,從省政府正式印發《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機關事業單位和參保人員個人共同負擔。
《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機關事業單位和參保人員個人共同負擔。
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改革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繼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我省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從10月1日起,參保人員將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比例繳費,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繳費比例為20%。
全省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級統一集中管理數據資源。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參保人員在省內各市州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還應當為參保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和個人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為4%。參保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