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銜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設立,并根據新的警服樣式設計了外觀,是警察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標志著中國的警界的依法治警、從嚴治警進入新的階段,是行政改革的重要內容。 新中國成立之初,醞釀過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為了加強人民警察隊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心、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揮、管理和執行職務,1992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必須是屬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包括:
(1)公安機關(含設在鐵道、交通、民航、林業、海關部門的公安機構)的人民警察;
(2)國家安全機關和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勞動教養現已廢除)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4)警察專業技術單位、院校、報社、醫院中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
警銜等級的設置是警銜制度的核心。警銜設五等十三級:
(1)總警監、副總警監;
(2)警監:—級、二級、三級;
(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4)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5)警員:一級、二級。
其中警監以上的是高級警官,警督是中級警官,警司、警員是初級警官。
根據《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部級正職:總警監;
(2)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3)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4)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5)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6)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7)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8)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9)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10)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每職設兩個或幾個銜級,這是符合我國國情和警情的。采取一職多銜、職銜交叉的辦法,以現任職務、德才表現、擔任現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授予警銜,可以更好地體現差別,合理評定警銜。由于實行一職多銜、職銜交叉,將會出現少數職務高者在警銜上低于職務低者的現象。對此《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明確規定:“當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在職務上隸屬于警銜低的人民警察時,職務高的為上級。”
(1)警銜的晉升。晉級期限屆滿或由于職務提升而警銜低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經考核合格方能逐級晉升。
(2)警銜的保留。人民警察離休、退休的,其警銜予以保留,但不得配帶。
(3)警銜的降級。人民警察違犯警紀的,可以給予警銜降級的處分。
(4)警銜的取消。人民警察被開除公職的,其警銜相應取消;人民警察犯罪(包括離休、退休的人民警察),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警銜相應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