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12年2月,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節假日加班費需依法納稅。
計算每月正常工作日工資時應以21.75天為基數。
具體計算方法為:小李月基本工資為3000元,每月平均工作26天,其一年休息日加班工資為3000÷21.75×(26-21.75)×12個月×200%。
(以每月實際工作天數扣除21.75天后的天數作為加班天數,為實踐中的主流觀點。)
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員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綜合工時制度。
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如果超過部分不能分清是平時或者休息日的,則視為一半為平時工作時間,一半為休息日工作時間。
另外,如果法定節假日工作的,不管整個周期內的工作時間總和是否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仍應按照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每日沒有固定工作時數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
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
如果勞動者認為其工作時間長期遠遠高出標準工作時間,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以撤銷不定時工作制,在未經行政程序或行政訴訟程序撤銷的前提下,勞動者要求加班工資的請求均得不到支持。
對休息日進行調整,安排周末工作,平時安排休息。
每周每天均要工作,但是每天工作時間少于8小時。
每周連續工作幾天,再連續休息幾天。
對正常工作時間適當調整的工時制度在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不算作加班時間。
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需支付加班費。
對于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并予以公布。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定額后,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屬于加班,應當按照超額完成的件數乘以計件單價的150%、200%或300%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內超額完成的件數是否應該支付加班工資,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認為勞動者在完成定額的情況下仍然愿意超額完成,一般由于用人單位另有激勵措施,所以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現有證據無法查明工作定額的,即不管勞動者工作多少時間,用人單位均按件數及計件單件支付工資。在這種情況下,實踐中一般認為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資,但如果計得的時薪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予以補足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