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吉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管各統籌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決定調整企事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1月1日起,為12月31日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標準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36年(含)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5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調整。
2、與養老金水平掛鉤。月增加額為底本人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的1%。
(三)特殊調整。以下人員在上述調整標準基礎上,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至12月31日,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7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標準調整后,基本養老金仍達不到調整后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3、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市、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傷退休人員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數額不足99元的,按99元調整。
三、資金渠道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可參照執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用人單位或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填寫省統一制定的審批表,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負責按時足額發放。
五、工作要求
本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妥善操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密切配合,搞好資金調度,盡早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