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長金管發〔2012〕1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轄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的分支機構應在授權范圍內履行住房公積金管理職責,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四條 繳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 在本市租住廉租房、公租房或租賃私人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四) 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 遇到下列突發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1)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
2)遇地震、冰災、洪災、火災、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災害;
(六)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
(九)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
(十)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2年以上的;
(十一)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第五條 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 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商業用房、別墅及償還上述房產貸款本息的;
(三) 以贈與、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權的;
(四) 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還貸期間有逾期貸款未歸還或雖已被擔保公司代償但尚未還清的。
第三章 提取證明資料、提取時限及提取額
第六條 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交下列基本資料:
(一)《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批)書》;
(二)繳存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原則上應由繳存人本人辦理,如本人因故不能辦理的,可委托同一戶口內直系親屬或單位公積金專管員代為辦理,并將所提取公積金打入本人個人賬戶。委托同一戶口內直系親屬代為辦理提取的,還應提交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或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單位公積金專管員代為辦理提取的,還應提交受托專管員身份證及專管員證原件及復印件。
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提取的,提取金額必須進入繳存人龍卡或指定的繳存人的銀行個人儲蓄賬戶。
第七條 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除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資料外,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另行提交相應提取資料,并按以下規定的提取時限、提取額度提取:
(一)購買自住住房
1、購買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
(1)提取資料:購房合同、購房款發票(收據)、契稅完稅證;
(2)提取時限:限取1次,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3年內提取;
(3)提取額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總購房款(不含住房補貼金),提取金額至百元位。
2、購買二手房、拍賣房的
提取資料:二手房、拍賣房買賣交易合同(以房地局備案合同為準)、契稅完稅證、房屋所有權證;
(1)提取時限:限取1次,自《房屋所有權證》登記之日起3年內提取;
(2)提取額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該套自住住房的計稅總額(不含住房補貼金),提取金額至百元位。
3、購買單位自建經濟適用房的
(1)提取資料:購房合同、經濟適用房計劃批文、房改部門批準的購房職工認購單(清冊)、購房發票(收據)。
(2)提取時限:限取1次,自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3年內提取;
(3)提取額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總購房款,提取金額至百元位。
4、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
(1)提取資料:屬地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項目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購房款付款憑證;
(2)提取時限:限取1次,自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定之日起5年內提取;
(3)提取額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該套自住住房的計稅總額(不含住房補貼金額),提取金額至百元位。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提取資料:城市內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施工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翻建提供)、工程合同、付款憑證;農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復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翻建提供)、工程合同、付款憑證;
(2)提取時限:限取1次,自房屋報建之日起3年內提取;
(3)提取額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實際支付的總費用,提取金額至百元位。
2、大修自住住房的
(1)提取資料: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書、工程合同、付款憑證;
(2)提取時限:限取1次,自危房鑒定書出具之日起3年內提取;
(3)提取額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超過大修自住住房實際支付的總費用,提取金額至百元位。
(三)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1、償還商業貸款本息的
(1)提取資料:房產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借款合同原件》、銀行出具的最近6個月的還款明細(或還款存折)。
(2)提取時限:可自正常還貸起十二個月后申請提取,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間隔時間須在12個月以上;結清貸款的,可自結清之日起3年內申請提取。
(3)提取額度: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本次提取時間與上次提取時間段內償還貸款本息總額,提取金額至百元位。
2、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1)提取資料:《借款合同》;
(2)提取時限:可在貸款期間每年提取一次,但每次提取間隔時間須在12個月以上;結清貸款的,可自結清之日起3年內申請提取;
(3)提取額度: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首付款,且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積金賬戶內余額合計應保留不低于貸款額度的10%。以后每年可以還貸提取,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本次提取與上次提取時間段內償還貸款本息總金額。
(四)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5%
(1)提取資料:租住本市廉租房、公租房的,提交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6個月以上房租支付費用憑證;租賃私人住房的,提交房產部門登記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單位或社區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6個月以上房租支付費用憑證;
(2)提取時限:可自租房滿6個月后申請提取,租期每滿6個月可申請提取一次;
(3)提取額度:提取額不得超過當期實際支出的房租;可提取額計算公式為:月房租-家庭實際月收入×15%。提取金額至百元。
(五)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提取資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戶口簿;
(2)提取時限:自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間每6個月可提取一次;
(3)提取額度:提取金額至百元。
(六)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災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
1、遭受重大疾病的
(1)提取資料:縣級以上醫院的重大疾病確診證明、治療費用發票、家庭成員關系證明;
(2)提取時限:治療期間可每年提取1次。
(3)提取額度:提取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個人負擔的治療費用,提取至百元位。
2、遭受重大災害的
(1)提取資料:相關部門出具的重大災害證明和家庭成員關系證明。
(2)提取時限:提取1次,可自事件發生之日起1年內申請提取。
(3)提取額度:提取額不得超過的個人負擔的重大災難實際損失,提取至百元位。
(七)職工離(退)休
(1)提取資料:退休批文或退休證;
(2)提取額度: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賬戶。
(八)出境定居
(1)提取資料: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證明或戶籍注銷證明;
(2)提取額度: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賬戶。
(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1)提取資料: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合同(或離職證明)、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或一至四級殘疾人證)。
(2)提取額度: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賬戶。
(十)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
1、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
(1)提取資料: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離職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或戶口準許遷出本市證明。
(2)提取額度: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賬戶。
2、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2年以上的
(1)提取資料: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離職證明);
(2)提取額度: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十一)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1)提取資料:繳存人死亡證明或戶籍注銷證明、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證明、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人與死者合法親屬關系證明、經公證部門公證的遺囑或公證部門出具的遺產分配公證書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
(2)提取額度: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可憑有效資料,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所在單位公積金專管員應當予以核實,并從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下載《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批)書》,填好繳存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單位公積金賬號、個人公積金賬號,由單位專管員核實簽名并加蓋單位行政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予以確認。
改制、破產、注銷企業的職工,原單位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的,憑工商注銷登記證明或改制、破產文件,可由原單位指定的留守組織、管理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核實蓋章。
第九條 繳存人持提取資料和單位核實蓋章的《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批)書》2份到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
第十條 審批人對《申請書》中名稱、賬號及其他信息填寫的完整性、準確性,個人身份證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同時,對繳存人提供的有關提取資料,按本辦法進行審核,經確認與原件無誤后,復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退還繳存人。
第十一條 符合提取規定的,審批人在《申請書》填寫提取金額、簽名并蓋提取審批章。
第十二條 審批人將符合提取規定的繳存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資料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系統上進行資料錄入。不符合提取規定的,審批人應將提取資料退還繳存人,并告知退件原因。
第十三條 繳存人憑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到提取承辦銀行辦理提款手續。
第五章 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條件的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
繳存人有權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凡在審核、審批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過程中,擅自擴大或更改提取對象、范圍和條件的,徇私舞弊和違規操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追回所有款項本息,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為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出具虛假證明的;
(二)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三)騙提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等提取住房公積金,符合繳存協議中約定條件的,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七條 鐵路分中心根據具體情況參照執行本辦法,《鐵路分中心提取規則》應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