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記者從東莞市社會保障局獲悉,按照東莞市人民政府的《關于調整東莞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從5月1日起,將東莞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10元/月,該市失業保險金也作相應調整,從5月1日起,失業保險金由1048元/人·月調整為1208元/人·月。
東莞市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介紹,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可按規定申請享受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求職補貼、生育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多項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或創業人員,符合一定條件的,可提前一次性領取剩余部分或全部失業保險金。
據了解,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是失業保險金關系所在地級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從5月1日起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10元/月,因此我市失業保險金也作相應調整,由1048元/月調整為1208元/月。
按照現行政策,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可以按規定申請享受多項失業保險待遇。其中,包括按月領取失業保險 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求職補貼、生育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以及重新就業或創業人員可提前一次性領取剩余部分或全部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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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保險金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或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按規定已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的。
領失業保險金資格驗證程序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從辦理手續的次月起必須每月1次(辦理時間:每月1日至月底最后兩個工作日前)攜帶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就業 失業登記憑證等原件及復印件,到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驗證手續。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辦理領取手續的,停止發放失業保 險金,連續兩個月不按照規定辦理領取手續的,視同重新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