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會有三險一金包括的說法,三險一金包括什么內容?下面一起了解下。
我們常說“三險一金”“五險一金”,這指的是具體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種類。
五險一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其中,醫療保險分為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互助保險。
“三險一金”是比較早的說法,因為工傷保險是04年實行的,生育保險是06年實行的,這兩險是后來的,再早的時候當然只有“三險”了。還有一種“三險”的說法,是因為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個人不繳費,全部單位繳費,個人繳費的實際上就 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
三險一金是什么_什么是三險一金:
“三險”指的是三種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
三險一金比五險一金少一個“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
按照工資的比例扣,一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0%,個人8%;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0%,個人2%;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5%,個人0.5%;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交錢。
公積金繳費比例: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
試用期享受保險狀況
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或自愿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試用期期限最長 6 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 21 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了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 6 個月的考察期。
只試一次,下不為例試用期只能有一次,一般適用于員工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時候,續訂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這是因為試用期是一種考察期,是在員工與用人單位相對不熟悉的情況下為保護雙方的利益而設定的。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已經相互熟識,當然不需要另外再約定試用期。如果約定了,這一約定也是不合法的,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用人單位調換了員工的工作崗位,也不得再另行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合同 = 勞動合同法律明確禁止“試用期合同”的存在。如果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僅在聘書、錄用通知或其他書面文件中約定了試用期的,視作為對勞動合同的約定,試用期的期限視作為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樣的,僅約定了試用期內薪資,則該薪資被視為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
如果用人單位還約定了轉正后薪資,則轉正后薪資被視為勞動報酬,試用期薪資約定無效。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支付相當于轉正薪資的工資。但如果用人單位只是口頭答應在員工轉正后將提高薪水,卻沒有在任何文件中作出具體約定,也沒有具體的數字,試用期薪水就被視為勞動報酬。
1.告知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開始工作的時候,就告知勞動者他的權力和需要履行的義務。如用人單位應告知勞動者有關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勞動防護條件、員工福利等一系列內容。特別是應詳細告知員工其錄用條件、崗位要求等。如因用人單位沒有告知,導致員工過失的,用人單位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2.培訓義務對員工進行崗位培訓也是用人單位重要的責任。如因用人單位未開展職業培訓導致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3.舉證義務“試用期”雖然是個彼此嘗試、接觸的過程,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要在試用期內,與員工“拜拜”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方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承擔的是完全的舉證責任。一旦雙方對試用期內勞動關系的解除發生糾紛,用人單位就必須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的整個過程中,都要注意自己行為的規范性,并保留必要的書面材料、文件,以作合理性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