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帶薪年休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而不是用人單位給員工的福利。 因此用人單位須按法律規定安排,而不能任意剝奪員工休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因此,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新入職員工須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員工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均不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
1、對于新參加工作不滿12個月的“職場新人”,比如應屆畢業生在工作的第一年,是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的。
2、對于曾經中斷工作又重新就業不滿12個月的“職場老人”,比如重入職場的全職太太在恢復工作的第一年,也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
3、對于“跳槽”等原因導致就業中斷,在原單位的離職時間和新單位的入職時間沒有“無縫鏈接”的,在原單位和新單位的工作時間也無法連續計算,在新單位工作的第一年,也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
【如何計算員工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1、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
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因此,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根據員工在本單位累計工作時間計算員工應當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員工根據其累計工作年限應當享有的年休假天數見下表:
累計工作年限(n) | 年休假天數 | 不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 | 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 |
1年≤n<10年 | 5天 | 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 |
10年≤n<20年 | 10天 | 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 ||
20年≤n | 15天 | 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
2、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體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如何安排帶薪年休假】
1、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
2、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后方可跨1個年度安排。
3、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不能未經員工同意直接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方式強行剝奪員工休年休假的法定休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