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最低工資標準
編者從珠海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獲悉,從今年5月1日起,珠海調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將調整為165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8元/小時。
據了解,本次調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綜合考慮了珠海市近兩年經濟發展、物價上漲、企業和職工的實際情況、人力資源市場供求狀況和低收入勞動者消費支出水平等因素。調整從5月1日起實施,企業有2個多月的緩沖期,便于企業調整生產經營成本預算,做好相關的準備工作。為保證新標準實施,珠海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將通過多種方式,就新標準的執行情況開展全面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依法執行新標準,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
據了解,《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