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病假工資是有其相應規定的,不過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如何計算病假工資,下面為大家整理了相應的信息,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對于職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請假休息期間的工資計算,最早見于1951年2月26日 由政務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與此相配套并同期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該規定一直沿用至今。根據該條例及草案,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的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 時,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
各地關于病假工資的立法,主要有三種模式:
模式一:根據職工的工齡和工資,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采用這一模式的,在這一模式下,有關病假工資的計算,其公式為:日工資×計算系 數×病假日。從該公式可以看出,計算病假工資主要是日工資和計算系數的確定。
計算基數的確定
上述公式中的日:工資就是計算基數。依照《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16、17條 的規定,以本人的工資為計算基數。而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的規定,職工每月的工作日為20.92天。因此,職工日工資(即“日工資性收入”)為“實得 工資÷20.92(天)”。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第50條規定:
職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在一年時間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企業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1)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
2)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
3)工齡滿十年及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
第52條規定:
職工在領取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時,如其所得救濟費數額低于該企業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的,企業應按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發給,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