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班工資計算公式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
上海2015最低工資標準最新消息: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820元增至20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7元增至18元;失業保險金1-12個月每檔標準增190元;2015醫保年度職工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從36萬元提到39萬元。就業補助、工傷保險標準也相應提高。
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工資標準無明確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收入的70%確定。如按上述規定計算出的基數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目前本市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2020元。
四種不能拒絕的加班
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規定以下四種情況的加班是必須的,不要征求勞動者的意見。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勞動部門有關人士指出,在上述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加班工資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我國法定節假日包括三類。
第一類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勞動節(5月1日放假1天)、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節(放假1天)、端午節(放假一天)和中秋節(放假一天)。
第二類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兒童節(6月1日13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三類是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具體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的其他休假節日,也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
根據有關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另外,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我國傳統的農歷重陽節等其他節日,也不放假。
加班如何“補錢”?
按照規定,在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過節費和加班工資在性質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息時間的經濟補償,過節費雖然也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但帶有福利性質,無需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此外,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延長的工作時間,因此,在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根據需要安排勞動者值班,不能視為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