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漲工資2015最新消息:近日,中辦、國辦印發《關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對法官檢察官離職潮給予關注,提出將從管理制度、保障體系等方面入手改革和完善,建立起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和單獨薪酬體系,以留住人才。
司法改革轟轟烈烈,法官檢察官離職卻也潮起。去年北京市“兩會”期間,北京高院院長慕平稱,近5年北京法院系統500多人離開法院,流失人員數量還有增加趨勢。而據媒體報道,針對離職潮,有的法院還特意下發文件,比如近日流傳甚廣的《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關于辭去公職的有關要求》。文件規定,對于經該院協調,解決子女入托入學問題的人員、已解決配偶進京落戶的人員,以及享受住房分配、家屬隨調、公派出國、公費求學深造、跨行業、跨區域掛職交流等待遇的人員,延長服務期五年,才允許辭職。
以文件形式嚴禁法官辭職,能有多大效果?提高法官薪酬,離職潮就一定能夠得以緩解嗎?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建偉教授指出,以文件形式嚴格約束辭職,對于緩解離職潮,留住人才,不會有什么太大作用,是非常僵化和愚蠢的做法,現在的主要思路應該是想辦法把人留下來,而非不讓人走。
一方面,司法改革得人心,雖然有的地方仍不徹底,但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正確的。另一方面,任何改革都會觸動某一部分人的利益,每個個體在面對改革時,也是從個人利益出發,即使改革對于社會和國家大有裨益,一旦損害個人利益,他們往往也會趨利避害。張建偉表示,個體對于改革的思考和國家對改革的思考是不對稱的,推進改革,任何利益相關方都會觀望,或者另選其他更符合自身利益的路徑。司法改革與離職潮共存并不矛盾。
“關鍵是改革會使哪部分人離開?現在的問題是,越來越多年輕有為的業務骨干離開了。”張建偉認為,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要照顧到司法體制內的優良人員結構,留住想留住的人,擠掉那些庸庸碌碌、不思進取和不適任法官的人。“如果改革能夠解決一些冗員,也不失為一種好事,也算真正實現了改革目的。”
建立單獨工資體系可以視為深化司法改革、應對離職潮的舉措之一。張建偉稱,為了提高法官獨立性,杜絕司法腐敗,建立司法體系的單獨薪酬體制討論已久,但無論是中央政法委還是法檢系統都沒能夠得出讓人信服的論證,同樣是公務員,為什么法檢就要比其他部門高,所以只要提出就會引起其他部門反彈。大體看,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和法系,司法人員的待遇逐次遞減,比如中國臺灣的法官收入比教授要高近一倍。
法院人員待遇并非一直都很低。張建偉介紹,在2000年前后,法官除了基本工資,還有大量的獎金,比如上海法官當時“對基本工資是看不上眼的,每月獎金很高,在全市招聘審判員時非常火爆,后來公務員工資統一改革,法官獎金空間被壓縮。”當時法官獎金主要來自訴訟費等。
“如果能夠充分論證,提高司法人員待遇的阻力就會減弱。現在基本是中央推動,沒有中央文件不行。”張建偉舉例,司法財政主要還是依靠地方政府,法院要求給主審法官加錢,地方政府說“你拿文件來,一句話就能把法檢擋回去。”
如何落實專業職務序列和單獨薪酬體系,仍需配套措施。張建偉表示,如果其他配套措施不能跟進,這一規定也會“口惠而實不至”。比如,省統管能否切實落實,最終是由財政部門決定還是給予司法部門一定權力,是按照《法官法》和《檢察官法》規定的四級十二等來界定薪酬標準,還是仍按照行政序列級別。
“現在司法人員的工資是按照行政級別來套,法檢人員的等級制被懸空。建立專業職務序列意味著要將法官和檢察官的等級制坐實,去行政化。在最高院和基層工作20年的法官,待遇不應該有太大差別,這樣才能使基層法官和檢察官內心比較安定,否則最高院工作20年可能已是廳級,而基層法院充其量是科級。”張建偉說。
單靠薪金提高能解決人才流失嗎?張建偉表示,薪金只是必要條件,留住人才還需整體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有些人離開不單是錢的問題,而是越來越固化的司法體制,也就是司法行政化或司法官僚化,把法檢人員作為官僚管理,一層一層纏上膠布,而沒有照顧到司法本身的特殊性。”
張建偉總結了法官離職的部分原因,比如案件多,壓力大,缺乏司法職業的滿足感,表面是法官審理,實則根本無權決定案件結果,缺乏獨立人格,加之濃厚的機關氛圍,劣質官場文化。
即使是薪酬改革,也應與人員分類管理相協調。張建偉指出,全國有30多萬法院人員,20多萬檢察人員,全部高薪是不可能的,要分類管理,突出負責業務工作的法官和檢察官,而司法行政人員應按照公務員序列。
再比如司法改革中的員額制,很多年輕骨干力量認為前景不佳,因為按照現有方案,員額制最多不超過編制的40%,有人統計,法院中層領導以上就達到30%。張建偉說,如果沒有相應措施保障真正有業務實力的法官獲得遴選,可能會使不少法官“就地臥倒”,而那些平時不負責辦案,一般只是參與討論拍板的中層領導最終會占據這40%的名額。所以,當改革不可避免要動奶酪時,依靠改革留人就要首先明確改革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