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示: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十一國慶的加班費如何計算?十一加班費是有其相應的規定的,平時職工加班的加班工資又是怎么計算的?
十一加班費
在7天國慶長假中,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節假日,4日、5日、6日、7日是休息日。根據規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1號、2號、3號三天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資(不含本來上班的工資,也就是說這三天的工資為原來工資的四倍),后邊的幾天屬于雙休日調休,如果是綜合計算工時制情形下,只要本月工作時間累計沒有超過,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是標準工時制,如果不能調休,應當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加班如何“補錢”?
按照規定,在節假日期間安排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過節費和加班工資在性質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息時間的經濟補償,過節費雖然也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但帶有福利性質,無需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此外,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因需要,經與和勞動者協商后延長的工作時間,因此,在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根據需要安排勞動者值班,不能視為加班。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以哪個數為準呢
平時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依照法律規定,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注意了,實際上很多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中只約定基本工資,至于績效工資、崗位工資、職務津貼等沒有說明或刻意回避,那加班工資是只按基本工資核算嗎?
前面提到了“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這個正常勞動應得的標準以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大家可以搜索下相關文件,一句話,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即實際收入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績效工資、崗位工資、職務津貼必須計算在內,但餐補、話補、交通補貼之類的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四種不能拒絕的加班
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規定以下四種情況的加班是必須的,不要征求勞動者的意見。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勞動部門有關人士指出,在上述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