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辦法》
依據《辦法》,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駐蘭、省屬在蘭企業外)招用農民工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負有支付農民工工資義務的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適用本辦法。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施工單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協調管理工作,負責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從源頭上解決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落實建筑行業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負責
通知并監督建設單位向施工所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銀行繳納保證金后,按程序核發施工許可證。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建筑單位,依法對其資質升級推薦、評先評優等進行限制,并予以相應處罰。
縣(區)人民政府未能解決政府投資工程款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的,不再批準新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按照《辦法》要求,對因拖欠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由本級政府或有關部門限期予以清償,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應當自招用之日起,30日內持農民工名冊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并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立職工名冊、考勤記錄、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各類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要建立“農民工權益告知牌”制度,將農民工務工注意事項等張貼在用人單位和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告知內容由市人社部門統一制作,免費發放。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備案,經人社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人社部門規定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或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支付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按月支付工資或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辦法》要求,因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因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轉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另外,建設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將工程預付款中的工資部分單獨列入賬戶管理,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支付。工程總承包單位或勞務分包單位應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由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