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轉業干部,是指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軍官和文職干部。
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的重要力量。軍隊轉業干部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對象
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下文職干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的軍隊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干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二)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三)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干部,下同)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干部,年齡50周歲以下的,本人申請,經批準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干部轉業安置計劃。
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干部,年齡超過50周歲、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準轉業,另行辦理。
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制成批軍隊干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
(一)分配到企業工作的軍隊干部,從報到之月起應執行所在企業的工資制度和獎金、津(補)貼及勞保福利待遇。
(二)分配到執行省等級參考工資標準的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按照本人原在軍隊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軍銜(文職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四項之和80%的數額,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業相當職務的等級工資標準(不含獎金和各種補貼),就近就高接近正級套入正級,接近副級套入副級。
(三)分配到執行省崗位技能參考工資標準的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按照本人原在軍隊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軍銜(文職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四項之和80%的數額減去本人原軍齡工資,再減去所在企業職工由原等級工資標準套技能工資標準時所減的工資數額,剩下的工資數額就近就高套入技能工資標準,崗位工資按所在崗位的標準執行,工齡工資按企業的規定發給。套技能工資標準舉例:如某軍隊轉業干部,原職務工資220元、軍銜工資135元、基礎工資90元、軍齡工資20元,上述四項之和的80%為372元。分配到執行序號4崗位技能工資標準的企業,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時,該企業職工由原等級工資標準套技能工資標準時減了6元,那么該轉業干部應以346元(372元-20元-6元)就近就高套入技能工資標準21級352元。
(四)分配到執行省崗位技能考核工資標準的企業的軍轉業干部,按照第(三)條規定確定的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工齡工資三項之和超過原軍隊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軍銜(文職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四項之和的,應降低技能工資等級,使其不超過原軍隊四項之和,并納入技能工資標準。
(五)分配到自定工資標準的企業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按照第(二)條規定辦法,套入所在企業的工資標準。
(六)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準轉業尚未離隊的干部,由于未參加1993年軍隊工資改革,在1993年10月1日以后轉業時,其工資待遇仍按照原河北省勞動廳冀勞薪[1993]157號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