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啦!青島市昨天下發《關于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的通知》(青政字〔2015〕40號),根據《山東省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15〕39號)規定,青島市自3月1日起,駐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500元調整為16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5元調整為16元;駐即墨市、膠州市、萊西市、平度市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350元調整為14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3.5元調整為14.5元。
最低工資標準有“定義”
最低工資標準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最低工資標準各項目有“范圍”
下列各項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之內,用人單位要另行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發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
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
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有“程序”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征得本企業工會同意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自執行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工資管理權限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⑴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因、期限、涉及職工人數。⑵企業目前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及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意見。駐市內三區中央、省、市屬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其他企業向所在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企業需延期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應按上述要求重新報告。
企業支付最低工資標準有“紅杠”
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企業不履行報告制度、擅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將受“處罰”。企業擅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履行報告制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2006年山東省人民政府令188號),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2004年1月20日):“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支付最低工資標準中的“正常勞動”指的是什么?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最低工資不包括哪些項目?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單位包吃包住是否就可以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不能。原勞動部《關于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4]409號)第三條規定:“關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除《規定》中列舉的扣除項目外,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內。”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對勞動者包吃住,屬于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用人單位不能將此計算在內,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貨幣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有程序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征得本企業工會同意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自執行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工資管理權限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⑴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因、期限、涉及職工人數。⑵企業目前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及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意見。駐市內三區中央、省、市屬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其他企業向所在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企業需延期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應按上述要求重新報告。
企業不履行報告制度、擅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應處罰
企業擅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履行報告制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2006年山東省人民政府令188號),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