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件工資(piece rate wage)是按照工人生產的合格品的數量(或作業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報酬的一種工資形式。它不是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量,而是用一定時間內的勞動成果——產品數量或作業量來計算,因此,它是間接用勞動時間來計算的,是計時工資的轉化形式。
近日,在某汽修廠打工的陳先生與廠里發生了糾紛。原來,陳先生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實行計件工資制,完成勞動定額每少10%,其勞動工資即被扣減20%,直至扣完工資為止。底,陳先生因生病初愈,僅完成定額70%,單位只發給他800元工資。
區總工會相關負責人解釋道,按照我國《最低工資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勞動者只要正常出勤并在用人單位指揮下工作,均可認為是正常工作,對于勞動者因工作能力等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務的,只要勞動者正常工作,其工資也不應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規定還明確了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該負責人說,陳先生所在工廠首先要在科學合理勞動定額的基礎上,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其次,對于合理確定的基本計件單價,陳先生應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而陳先生在工廠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已履行了正常的勞功義務,其工資應不低于目前長壽最低工資標準1250元。
計件工資是指按照合格產品的數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位來計算的工資。它不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量勞動報酬,而是用一定時間內的勞動成果來計算勞動報酬。
按照工人所完成的產品數量或作業量支付的工資。計件工資是由計時工資轉化而來的,是變相的計時工資。例如:在實行計時工資時,工人的日工資額為3元,每日的產量為10件;而在實行計件工資時,計件單價是按照日工資額除以日產量來確定的,即3元÷10=0.3元。
工資形式的差別,并不改變工資的本質。計件工資和計時工資的本質是相同的,它們都是勞動力價值或價格的轉化形式。
計件工資可分個人計件工資和集體計件工資。個人計件工資適用于個人能單獨操作而且能夠制定個人勞動定額的工種;集體計件工資適用于工藝過程要求集體完成,不能直接計算個人完成合格產品的數量的工種。
計件工資具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1.直接計件工資。計件工人按完成合格產品的數量和計件單價來支付工資;
2.間接計件工資。按工人所服務的計件工人的工作成績或所服務單位的工作成績來計算支付工資;
3.有限計件工資。對實行計件工資的工人規定其超額工資不得超過本人標準工資總額的一定百分比;
4.無限計件工資。對實行計件工資的工人超額工資不加限制;
5.累進計件工資。工人完成定額的部分按同一計件單價計算工資,超過定額的部分,則按累進遞增的單價計算工資;
6.計件獎勵工資。產品數量或質量達到某一水平就給予一定獎勵;
7.包工工資。把一定質量要求的產品、預先規定完成的期限和工資額包給個人或集體,按要求完成即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