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離休干部待遇怎么樣?離休干部待遇是如何規定的?下面一起了解下。
離休,是指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
離休范圍包括: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軍隊的干部;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并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干部;在敵占區以及黨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離休年齡一般為60周歲,在一定職務以上的干部為65周歲。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離休人員離休年齡,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在學術造詣和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專家,經國務院批準,可暫緩離休,繼續從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簡單了,就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所以,簡單說,離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參加革命工作,現在已經離職休養的老干部。
為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離休干部的關懷照顧,中組部以及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委今年聯合印發了三個文件,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關于提高部分離休干部醫療待遇的通知》決定,提高部分離休干部的醫療待遇:
1、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后至離休前為正廳局級的離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長級醫療待遇。
2、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縣處級及以下離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級醫療待遇。
二、《關于調整中央、國家機關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決定,適當調整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在京事業單位抗日戰爭時期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
1、調整護理費的范圍是,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
2、護理費的發放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干部,不重復享受。
3、調整護理費所需費用按現行經費開支渠道解決,由財政開支的納入預算。中央、國家機關在京企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三、《關于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決定,適當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的護理費標準:
1、調整護理費的范圍,仍按照國發〔1980〕253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和條件執行。
2、護理費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
3、調整護理費標準所需費用,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隸屬關系,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國有企業單位,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4、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離休干部護理費的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