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有什么好處?實行最低工資標準有什么弊端?下面一起了解下。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
據了解,《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
最低工資標準是一種兜底的行為,是政府對勞動力價格進行管制的一個結果。出于對一定的社會道德標準的追求,作為次優選擇,各國政府大多實施這一制度,以保障收入低微或不穩定的工人最基
本的生活,維護社會安定。
應當說,上調最低工資,對于高收入群體來說,影響甚微,但對于收入低微的工薪階層來說,這種真金白銀式地提高待遇,確實是一大利好消息,可以緩解一些生活壓力。對于政府而言,此舉措有
利于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發放工資增加了,生產成本就會增加,這就逼迫企業向更有技術含量領域轉型;上調還可增加國內消費能力,促進國民經濟向內需增長型轉變。
所謂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企業不能簡單地將其作為企業的分配制度,更不能將最低工資標準分成若干部分,以其中的
一部分來計算加班費。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良好的企業,工資發放的標準都應高于最低工資標準。因此,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各種特
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我們已經看到政府以行政干預提高某些商品的價格所帶來的破壞作用。通過法律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來提高工資,也會造成類似的破壞。這不足為奇,因為工資其實就是勞工提供服務的價格。很不幸,這種價格竟然取了個與其他的價格迥然不同的名稱,這會讓人思維不清楚。大多數人因此不了解商品價格和勞動力價格是由同樣的原則在支配。
一說起工資,眾人的思維就變得情緒化和政治化,這使得大多數討論都忽略了上述這個最簡明的原則。在價格問題上,有不少人會站出來駁斥“以人為力量抬高商品價格,可以帶來繁榮”的說法;會站出來指出最低價格法可能適得其反,給它們想要幫助的行業造成最大的傷害。可是這些明白人仍會力挺最低工資法,并會毫不猶豫地指責持反對意見的人。
最低工資法的出發點是要消滅低工資,但事實表明,這樣的法律不但在保護勞工方面效果有限,而且弊大于利的程度和其目標成正比。最低工資法越激進,試圖照顧的勞工數量越大,試圖拉動的工資漲幅越大,就越是注定其弊大于利。
舉例來說,要是法律規定,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資不得低于106美元,那么,首當其沖的是那些勞動價值夠不上這106美元的勞工,他們將統統被雇主開掉。法律雖然規定雇主給雇員開的工資達不到這106美元就算違法,但法律并不能保證雇來的人的勞動價值一定夠得上最低工資標準。法律只不過剝奪那些能力、條件較差,無法達到最低工資標準的人的工作權利;使得這些人沒辦法依靠自身的能力和條件,掙到相應的工資。法律同時剝奪了社會享有這部分人力所能及所提供的廉價服務。簡單地說,這不過是用失業取代低工資,由此造成諸多社會問題卻沒有得到解決。
一大群勞工所領的工資全都低于市場價值的狀況是個例外。這種狀況要么極其少見,要么情況非常特殊,要么是發生在自由競爭受到限制的地區。但是這些特殊的情況大多可以通過組織工會的方式予以解決,這種方式比法律條例更靈活,副作用也更小。
可能有人認為,如果法律強制規定某行業支付更高的工資,那個行業可采用提高產品價格的方式,將工資負擔轉嫁給消費者。然而,以人為的力量調高工資的后果,不是轉嫁就能消化掉的,況且,也不是那么輕易就能轉嫁出去的。硬性提價往往行不通,因為消費者會轉而去買同類進口產品或改用其他替代品。即便部分消費者還在購買該行業的產品,但較高的價格將迫使他們買得比從前更少。結果會是,該行業的某些勞工能從高工資中受益,其他的勞工將被迫失業。另一方面,如果工資漲而價格不漲,這個行業的邊際制造商將破產倒閉;所以這另一條路也會造成產量減少和失業。
講到這里,有人會說:“講得好!如果X行業全靠低工資吊命,那用最低工資法把這個行業淘汰掉豈不更好。”話說的夠激進,卻忽視了現實。首先,它忽視了如果某些產品停產,消費者將蒙受損失。其次,它忘了X行業的所有從業人員會就此失業。它還忽略了一點,即便X行業的工資很低,卻是業界勞工的最佳選擇;否則,那些勞工早就改行了。因此,如果X行業因為最低工資法而糟淘汰,先前的業界勞工會被迫轉行到更不如意的其他行業。求職競爭會更激烈,其他行業的工資也會被壓低。總之,最低工資法必定造成失業增加,在這點上不可能得出其他結論。
此外,若為了扶助因最低工資法造成的失業人群而制定救濟政策,還會引發出令人費解的問題。比如,法律把每小時最低工資定為2.65美元,表明勞工一周工作40小時而工資低于106美元的,統統為法律所禁止。再假設現在的失業救濟金標準是一周70美元。這意味著,我們寧可每周花70美元去養活一個閑人,也不肯讓人盡其所能去掙得周薪為90美元的工資。最低工資法剝奪了社會享有這部分人的服務所創造的價值,也剝奪了這些人憑自力更生而擁有的獨立與自尊,同時使他們的收入比不上其勞動所得。
這個問題就此打住,再談就跑題了。請記住,在我們考慮實施最低工資法,或者提高最低工資時,我們一定要認識到實施救濟的困難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