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工資”不僅是待遇調整,也是機關事業單位薪酬結構調整的一次大改革,廉政建設的配套措施,更是體現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面
歲末年初,“養老并軌”與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兩枚“重磅炸彈”引發的“震蕩波”久久不散。
1月19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透露,公務員基本工資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調整和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的文件已經發到各單位。對此,社會公眾反響不一。有的認為“養老一并軌,機關事業單位就漲錢了”﹔有的覺得國家公職人員享有各種津補貼乃至“灰色收入”,不應再“哭窮”﹔有的認為公務員工資近十年未漲,確實到了該調整的時候……
“調整基本工資絕不是單純地‘漲工資’,它只是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的第一步,即提高基本工資比重,調整、優化工資結構。”在接受《瞭望》新聞周刊採訪時,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表示,作為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已經取得實質性進展。“邁出這一步很艱難,而接下來也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養老并軌”是此番工資調整的最直接動因。“‘養老并軌’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可獲得相當於退休前工資80%~90%的養老金。如果在改革前漲薪,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企業退休人員之間的養老金差距將進一步拉大。而并軌后,工資與退休金之間的直接聯動關系被減弱,此時調整工資更為合理。”蘇海南說。
據蘇海南介紹,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國家公職人員的工資水平大都稍高於社會平均工資,如加上福利待遇等其全部收入水平應處於社會平均收入水平“中等偏上”位置。而我國自2011、2012年起,國家公職人員平均工資開始低於國有企業平均工資,且全部公職人員與全部企業員工平均工資的差距也由以往的10%以上縮小到5%~2.6%。
“可見,當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內’的工資水平低於‘中等偏上’這一定位。再結合2006年后國家一直沒有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加之通貨膨脹等因素,適當提高這一群體的工資水平是有現實需求的。”蘇海南說。而且養老并軌后,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需要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為了保証拿到手的工資不降低,相應增加工資也是有必要的。”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指出。
其一,不透明的津補貼。由於基本工資常年不調,近些年一些地方自行安排增加公職人員的津補貼,個別機關仍分福利房,讓公眾產生公職人員收入水平高於企業同類人員的印象。
其二,引人遐想的“灰色收入”。“公眾對機關事業單位漲工資的不滿,不是針對工資制度本身,更多的是對某些官員濫用職權大肆斂財、搞權錢交易等行為的憤慨。”汪玉凱認為,“隨著反腐的深入,公眾也會越來越理性。”
當前,反腐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進,公共部門不敢亂作為了,但也出現了“懶政”現象。“如果說八項規定‘關了偏門’,那調工資就是‘開了正門’”。中央黨校教授劉春說,“公眾的這些認知差異,將隨著國家公職人員工資改革的深入推進、薪酬結構的優化完善、陽光工資的更加透明,逐步得到解決。”
受訪專家表示,從中央的一系列部署來看,機關事業單位薪酬結構調整是分步進行的。近期推出的多項改革都與這項改革互為配套,顯現出“整體推進”的改革態勢。
第一步,優化工資結構。
“國際上,公務員的薪酬結構中均包含養老部分。而過去我國公職人員薪酬中關於養老的項目并不統一,甚至沒有明確的支出比例。這不符合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劉春說。
按照現行工資制度,公務員工資分為三部分,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事業單位人員工資也分三部分,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按照工資不同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合理的工資結構應該是基本工資佔主體,其他工資項目為補充。
“據統計,目前全國公務員基本工資大約隻佔全部工資的30%,其余70%為各種津補貼。不合理的工資結構,不利於充分發揮基本工資的作用,也不利於加強中央對全國公務員以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分配關系的調控。”蘇海南認為。
提高基本工資比重有兩個途徑:一是逐步提高基本工資的標準﹔二是將部分津貼補貼或者績效工資納入到基本工資中。“本次工資調整將‘兩手并施’,通過津補貼和基本工資的‘此消彼長’,實現工資結構的優化。這同時也是進一步清理整頓津補貼、規范分配秩序的過程。”蘇海南說。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李忠也曾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在完善工資制度的同時,凍結規范津貼補貼工資增長,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水平和調整津貼補貼標準,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改革性補貼政策和考核獎勵政策。
在這方面,多項改革已有部署。比如養老改革。“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是養老并軌“一個統一、五個同步”基本思路中最吸引眼球的一條。李忠表示,在推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適當提高基本工資標準,以盡可能使大部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個人繳費后的當期收入不降低,為順利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創造條件,是此輪工資調整的主要特點之一。
再如人事管理制度改革。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了《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意見》,全國縣以下機關將陸續實施這項改革。據本刊了解,這項改革還將在地市一級展開試點。
按照公務員法,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職務、職級、工資三者相對應、相掛鉤。“在實際情況中,職務在公務員工資中起著決定性作用。”汪玉凱指出,職務不僅影響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同時各地規定的津補貼數額也往往與其掛鉤,職級的功能被明顯弱化。
“創造一個當官不當官都能按照相關程序和要求晉升的‘雙通道’,讓那些雖未當官但承擔任務重、個人能力強、所做貢獻多的一般公務員,能夠領取與同職級當官者差不多的工資,是此輪工資改革的任務之一。”蘇海南說。
事業單位亦是如此。2011年3月,*、國務院下發《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指導意見》﹔7月1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正式施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穩步推進,為其人員工資調整提供了有利契機和人事制度上的法制保障。二者可謂互為配套、互相促進。”汪玉凱表示。
又如,底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在全國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吃空餉”問題集中治理行動。李忠表示,沒有完成這項治理不能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資制度。“嚴格的編制和人事管理紀律是完善工資制度的基礎。在漲工資前堵上蠶食財政資金的黑洞,能夠避免國家花更多的錢養閑人。”國家行政學院教授丁元竹說。
第三步,建立健全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實現對工資的動態管理。
“多年來,機關事業單位沒有形成嚴格的工資調整機制,近十年沒有調整基本工資的做法在國際上是少有的。”汪玉凱指出。“建立健全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就是要改變工資調整無規律的現況,使公職人員工資水平根據國民經濟發展、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以及物價變動等因素及時調整。”蘇海南表示。
“根據預算法和公務員法,我國對公職人員的薪酬待遇實行‘動態管理原則’。根據國家公共財政收入情況和生活成本變動情況,工資可能是漲,也可能是降。”劉春說,“所以這次‘漲工資’正是‘依法辦事’。既然是動態管理,該調整的不調,是不守法﹔不該調的亂漲,也是違法。”
調整之后還有期待
每一項改革都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尤其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硬骨頭改革的攻堅,對於多項改革措施之間的統籌協調提出了更高要求。這也是本輪工資改革能否順利推進的最大看點。
受訪專家建議,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各級編制部門應抓緊研究進一步優化政府管理流程、機構數量及其職責權限的具體方案,明確全國各地區到底應該配置多少公務人員,同時建立起人員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的科學機制。“這既是消除社會誤解的必要措施,也可為工資改革夯實基礎,還能起到精兵簡政、提升隊伍戰斗力的作用。”蘇海南說,今后還有多層次的配套改革需要陸續推進,“后續幾步要跟上”。
比如,合理解決基層公務員待遇問題。此次工資調整向基層傾斜的取向明顯。“這幾年基層公職人員隊伍不穩定,流動性大,薪酬不合理或者說預期薪酬不明確,是一個主要原因。”汪玉凱表示,此輪工資改革,調整了基本工資水平,配合職務職級并行的人事管理改革,在基層能夠起到進一步凝聚人心、穩定隊伍的作用。
據《瞭望》新聞周刊了解,中央還將制定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增長機制以及地區附加津貼制度的相關文件及實施方案。
再如,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需進一步改革。“過去提拔干部隻能升職,有一套考核標準。職務和職級并行之后,這個標準能不能簡單地套用到‘升級’中呢?對此,公務員法僅有原則性規定,還需細化。”劉春說,考核評估的標準和渠道也需要進一步創新和豐富。
此外在改革的落實過程中,既要理順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調工資與離退休人員調待遇的關系,也要協調處理好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企業退休人員待遇調整之間的關系,防止引發新的矛盾。同時,還要兼顧其他人員收入水平的調整,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如何建立工資正常調整機制,以及如何進一步保障好城鄉貧困居民基本生活等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領域中的諸多熱點問題,確保在全社會形成公平公正、積極向上的收入分配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