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備受關注的《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出臺,省人社廳廳長韓金峰對意見進行了詳細解讀。據悉,我省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留出10年過渡期,期間退休將確保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意見自10月1日起實施。
改革原因
養老保障"雙軌制"引發制度改革
上世紀90年代以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實行大體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費由單位負責,標準按退休前工資水平的一定比例確定。隨著國有企業改變統收統支體制,逐漸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企業率先實行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而機關事業單位一直沿用原有退休制度,形成了養老保障的"雙軌制"。隨著的發展,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特別是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養老待遇確定和調整難以統籌協調,待遇差距拉大,社會反映強烈,要求實現養老制度公平的呼聲漸高。
1月4日,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印發后,我省結合實際制定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成為國務院《決定》發布后首個啟動改革的省份。
改革范圍
涉及全省三類工作人員 離休人員除外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適用于我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這樣規定,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制度是相適應的。需要說明的是,編制外人員目前大都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要繼續推動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其養老保險權益。
此外,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繼續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放并調整相關待遇。
繳費方式
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意見規定: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個人繳費工資超過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和低于60%的,分別按300%和60%確定。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統一計息。這樣規定,符合《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與企業繳費政策保持一致,有利于人員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同時也符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有利于促進繳費和提高退休人員基本待遇。
在繳費基數方面,我省根據國家政策精神進行了規范和細化,凡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工資、津貼補貼、績效工資等項目,均納入繳費工資基數。需要說明的是,在單位工資總額和個人工資中包含了現行規定不納入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部分,在單位工資總額中還包含編制外人員的工資,這些都要在計算繳費工資基數中予以扣除。
待遇水平
老人老辦法 新人新辦法 中人逐步過渡
改革后的養老金待遇是社會各界十分關注的一個問題。我省總結吸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順利推進的成功經驗,堅持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的原則。
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原待遇不變,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其中,符合規定的待遇項目,經審核確認后,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項目,仍從原渠道列支。
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執行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這部分主要體現的是"長繳多得",繳費時間越長,待遇水平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務院統一規定的計發月數,個人賬戶儲存額包含歷年個人繳費的本金與利息之和。這部分主要體現的是"多繳多得",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未實行個人繳費,其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沒有體現這段時間的勞動貢獻,是此次改革的難點。如何解決呢?我省規定,將這段時間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定比例的過渡性養老金。這種辦法,與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相統一,有利于公平合理確定"中人"退休待遇,同時改革后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金覆蓋率也有所提高,有利于實現待遇水平的合理銜接。
為更好保持"中人"待遇平穩過渡,自改革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老辦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這樣,基本可以保障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職業年金
退休后按月領取年金待遇
我省這次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為改革范圍內的所有工作人員(不包括已退休人員)建立職業年金,進一步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優化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結構,實現新老制度待遇的平衡銜接。
據悉,職業年金的資金來源由兩部分構成,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這兩部分資金構成的職業年金基金都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下一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還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我省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制度銜接
個人繳費與退休待遇不掛鉤將返還
自1993年以來,我省多地啟動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試點,實行了單位和個人繳費制度,在一定范圍內實現了退休費用的統籌互濟,切實減輕了一部分單位的負擔,保障了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但是,這種模式僅是實行了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在基本的退休制度、退休條件、退休待遇、管理體制等方面都沒有進行實質性的改革。
我省在意見中作了規定:各地現行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要按照新制度即行并軌。改革前,各地已積累的統籌基金并入新制度統一使用,應收未收的養老保險費要確保征繳到位。各地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部分,由于繳費與本人退休待遇不掛鉤,為保持政策的銜接和人員待遇的平衡,按照國家精神,要返還本人。返還的方式是,已退休的人員一次性發放,仍在職的人員可在其退休時一次性發放。具體發放方式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
政策落地
我市按照省部屬制定實施意見
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青島市早自2003年出臺了《青島市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全面啟動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僅把自收自支、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全部納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而且建立起事業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的機制。自2003年4月1日后,我市參保單位離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但我市機關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一直未實施。
前不久,市人社局局長紀敏透露,一旦國家、省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下發后,我市將按照國家、省部署,制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穩妥推進改革。據悉,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預計將涉及20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