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津市委常委會議上獲悉,天津今年增加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工作方案出臺,共涉及20條增收政策措施。
根據方案,從4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月人均由1680元調整為1850元,增長10.1%。調整企業工資指導線。基準線、下線、上線分別為10%、3%和18%。繼續發布部分行業工資指導線,新增發布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工資指導線。加大工資集體協商推動力度。全面加強工資集體協商,按照人社部部署推進實施集體合同制度攻堅計劃。充分發揮三方職能作用,緊密依托企聯、工商聯、國資委、行業協會和地方商會,不斷擴大覆蓋范圍,提高協商質量。,工資集體協商覆蓋建會企業達到85%以上。完善職工福利待遇與社平工資動態調整制度。繼續發布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及時調整防暑降溫費、中夜班津貼等相關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20條增收政策措施
(一)著力開發就業崗位,擴大就業規模。
(二)著力促進重點人群就業,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三)著力推動大眾創業,帶動就業穩步提升。
(四)繼續大力發展高端產業。
(五)千方百計加強職業培訓。
(六)統籌做好企業職工增收工作。
(七)提高公交司機待遇水平。
(八)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
(九)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
(十)完善醫療保障制度,提高待遇標準。
(十一)穩步提高工傷待遇水平。
(十二)調整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十三)提高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
(十四)提高社會救助標準。
(十五)建立特困人員供養制度。
(十六)為困難家庭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費。
(十七)提高社區工作者待遇。
(十八)繼續落實好價補聯動機制。
(十九)做好住房困難群體幫扶,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二十)統籌做好機關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最低工資標準上調至1850元。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
據了解,《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并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基本計件單價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六、下列各項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發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七、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