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結合經濟發展、就業狀況、物價水平和職工工資增長等情況,綜合考慮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各項因素最終確定的。這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是自1994年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資標準(為170元)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以來,第十二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從1994年的170元至現在的 1350元共上調了12次。最低工資標準分別是 170元、200元、260元、340元、380元、420元、480元、620元、760元、950元、1100元、1220元和1350元。上次調整是2013年3月1日,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2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2.50元。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最低工資的規定。
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