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最低工資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
最低工資一般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制定。在國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資之外,某些行業的組織也可以自行制定該行業的最低工資。最低工資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時的時薪制定。最低工資的制定反映了監管機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在國外,最低工資是政府對勞動市場的正當干預。
近期,四川、廣東等省份出臺“地方版”收入分配改革實施意見,提出縮小收入分配差距,建立健全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北京、天津、深圳等6個地區宣布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地方收入分配改革正加速推進。
新年伊始,全國已先后有6個地方上調了最低工資標準,雖然漲幅不一,但對于廣大低收入群體來說,無疑是個福音。然而,理想變現實,通常會阻力重重,如果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沒有嚴密、常態的監管,一些用人單位往往會采用惡意裁員、恣意提高勞動時間和強度等方式,規避最低工資標準對經濟效率造成的不利影響。
長期以來,要求取消最低工資標準的聲音,從來就沒有停止過。調查顯示,42%的企業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且很少有用人單位因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而被處罰。究其原因,一是因為不少地方把最低工資僅當作一條指導線,并沒有作為一項法規來執行;二是由于人力市場供大求小,找不到工作的人以自降身價來競爭就業崗位,導致拿不到最低工資,也忍氣吞聲地干下去。最低工資標準,實際上成了水中月、鏡中花,難以從根本上惠及勞動者。
因此,要想最低工資標準真正落到實處,尚須工資立法來支撐。首先,盡早出臺《工資條例》,把“調低限高”作內容,既要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又要限制壟斷企業高工資,不斷消除行業差別和分配不公。同時,在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基礎上,盡可能地兼顧企業的利益。比如,有關部門應該在調整企業稅負、服務企業經營等方面給出更多優惠措施,促使企業不向勞動者轉嫁經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