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上面需要對老人,小孩,孕婦讓座,對帶弱勢群體需要提供一定的幫助。國家對待殘疾人士特別是給予了相應的福利。對殘疾人的不同方面進行不同程度的補貼,我們也需要對這類人群給予一定的關愛,因為他們是十分需要他人的呵護。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最新銀川殘疾人補貼政策及創業扶持政策,僅供參考。
一、銀川殘疾人補貼政策
自治區民政廳 財政廳 殘聯關于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區)民政局、財政局、殘疾人聯合會,寧東社會事務局:
為切實發揮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簡稱“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功能,提升殘疾人兩項補貼管理服務水平,根據《民政部 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于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民發〔2021〕70號),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全面落實視察寧夏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以殘疾人需求為導向,堅持惠民便民精準管理,堅持政策銜接動態調整,進一步完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增進殘疾人民生福祉,推動殘疾人社會福利制度高質量發展。“十四五”期間,逐步完善保障功能有效發揮、運轉機制高效流暢、管理服務精準便民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到2035年,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成熟定型,殘疾人基本民生福祉達到新水平。
二、主要任務
(一)健全完善補貼制度內容
1.合理確定補貼范圍。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為具有寧夏戶籍、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城鄉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為具有寧夏戶籍、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殘疾人。有條件的市、縣(市、區)可逐步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覆蓋范圍向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延伸,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覆蓋范圍向三、四級智力、精神殘疾人和其他殘疾人延伸。
2.統籌做好政策銜接。符合條件的,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殘疾、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已納入殘疾人兩項補貼保障范圍,年滿80周歲,按就高原則選擇從低保轉為高齡津貼保障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公職人員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未享受工傷保險等護理性質補貼的,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企業自主發放的生活補貼(津貼)及護理補貼(津貼),不影響殘疾人兩項補貼的申領。到戶籍地以外接受學歷教育的殘疾學生,應視為原戶籍家庭成員,原則上向原戶籍地申請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不得沖抵低保。
3.動態調整補貼標準。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殘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財政狀況和物價變動等因素,合理確定寧夏殘疾人兩項補貼指導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確保補貼標準與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各市、縣(市、區)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原則上應按照自治區指導標準執行,對高于自治區指導標準的市、縣(市、區)要做好財政可承受能力評估,并按照民生保障有關政策規定執行。補貼標準調整情況應及時通過政務公開欄、信息平臺、網絡媒體等方式及時向社會公示。
4.改進補貼退出機制。殘疾人退出低保、低保邊緣家庭范圍,殘疾人死亡、戶籍遷出、殘疾人證過期、殘疾人證凍結、殘疾人證注銷等不再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的,應于次月停止發放相應補貼。對享受補貼期間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需要在監獄服刑的殘疾人,自判決生效后次月起停發補貼,服刑期滿后符合條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請補貼。
(二)改革完善補貼申領程序
5.下放審批權限。按照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審批權限下放鄉鎮(街道),進一步優化審批環節,壓縮辦理時限。
(1)申請:殘疾人或其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向任意鄉鎮(街道)設立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受理窗口自愿提出申請,填寫《寧夏殘疾人兩項補貼審核審批表》(附件1),并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殘疾人證原件。
(2)審批:鄉鎮(街道)自接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經審批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確定補貼種類和額度,在《寧夏殘疾人兩項補貼審核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復印件一并在鄉鎮(街道)留檔,并將申請人證明材料上傳至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系統;經審核不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由鄉鎮(街道)書面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申請審批結果不再進行公示。
(3)發放:鄉鎮(街道)每月定期向縣級民政和殘聯部門提交審批合格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審核審批表、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匯總表(附件1、附件2、附件3)。縣級民政部門在核準鄉鎮(街道)提交的匯總表信息與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的數據一致后,會同縣級殘聯報同級財政部門自提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資金。
6.優化補貼申請程序。進一步細化完善殘疾人自愿提出補貼申請和代為辦理申請的程序。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簡化程序,在殘疾人新納入低保、低保邊緣家庭范圍后,由鄉鎮(街道)主動服務,征求申請人意見后直接進行補貼資格初審。其他符合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仍按原程序辦理。縣級民政部門、殘聯組織和鄉鎮(街道)要對新納入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范圍、新領取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發放政策告知書(附件5),一次性告知殘疾人申請補貼的條件和程序。殘疾人知曉政策但并未提出補貼申請的,視為自愿放棄,再次提出申請的,鄉鎮(街道)應當及時按程序辦理。
7.推動做實“跨省通辦”。嚴格落實殘疾人兩項補貼資格認定申請“跨省通辦”和“全程網辦”要求,將殘疾人兩項補貼在線申請升級為“全程網辦”,殘疾人可異地申請補貼資格,不受戶籍地限制,補貼資金仍由原戶籍地審核發放。繼續保留業務屬地和“跨省通辦”申請窗口,推進殘疾人兩項補貼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等線上線下服務渠道同源發布、同步更新,做到線上線下無差別、同標準辦理。
8.加強補貼發放管理。殘疾人兩項補貼須通過“一卡通”的方式,按月及時、準確、足額發放。對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因殘疾類別或殘疾等級變更而進行殘疾人證重新換發、核發期間,按照原標準發放補貼。殘疾人證有效期不足6個月(含)的,縣級殘聯應采取有效方式提醒殘疾人或其家屬重新換領,對于殘疾人證有效期不足1月(含)仍未換證的,應再次以告知書的形式進行提醒。殘疾人證有效期滿后,應于次月停發補貼;重新辦理殘疾人證并提出補貼申請的,應于新殘疾人證發證當月計發補貼,同時可視情按照新發殘疾人證登記的類別和等級對應的補貼標準補發最多不超過3個月的補貼。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及時換證的情況,縣級殘聯要及時將情況上報自治區殘聯,由自治區殘聯明確換證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原標準發放補貼。各地要完善補貼發放使用情況公開辦法,細化補貼公開內容、程序和期限等規定,并注意保護殘疾人隱私。
(三)推動完善補貼管理服務機制
9.落實補貼定期復核制度。按照自治區、地級市統籌、縣級抽查、鄉鎮(街道)實施的原則,建立健全補貼對象定期復核機制,定期復核可采取數據比對、入戶走訪、調研座談等方式進行。鄉鎮(街道)應當依托村(社區)報告并結合殘疾人及其家屬主動申報的方式,建立殘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蹤滿6個月、戶籍遷出所在縣(市、區)、殘疾人證失效等情況變化的定期復核制度,并可依據定期復核的情況,作出相關殘疾人是否繼續享受補貼的決定。自治區民政廳會同自治區殘聯每年、縣級民政部門和殘聯每季度將對補貼對象及補貼發放情況至少復核一次,并協調推動復核結果整改落實。
10.強化補貼發放動態監管。各地要加強殘疾人兩項補貼數據與殯葬火化、衛生健康死亡人口、戶籍遷移、養老保險、工傷保險、低保、低保邊緣家庭、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傷殘撫恤、監獄服刑、養老、孤兒、離休等相關數據的比對,逐步解決因數據更新、共享不及時而影響補貼精準發放問題,確保不漏一戶、不落一人,實現補貼應享盡享、應退則退。要依托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統一審核發放補貼,及時錄入補貼發放信息,確保線上、線下補貼發放數據一致。縣級民政部門每周、鄉鎮(街道)窗口工作人員每天至少應查看一次信息系統內在線申請處理情況、護理補貼監測情況、“跨省通辦”受理情況等數據監測信息,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要及時將低保、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證等數據更新情況錄入相應的信息系統,發現實際情況與系統數據不一致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貼資格認定,同時記錄在案備查并及時更新相關系統數據。
11.健全便民利民運行機制。鼓勵各地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助力殘疾人實現足不出戶“掌上辦”、“指尖辦”,為殘疾人和各級工作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申請、辦理、查詢、統計服務。建立完善主動發現機制,通過入戶走訪、大數據監測等方式主動發現自愿申領且符合補貼條件的殘疾人并提供服務,實現“政策找人”。有條件的市、縣(市、區)可依托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通過上傳證明材料、電子簽章等方式實現補貼檔案無紙化。要堅持傳統服務與智能創新相結合,在運用智能技術創新優化服務的同時,及時研究解決殘疾人可能無法使用智能技術獲取線上服務的困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落實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列為重點優先民生保障工作,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殘聯配合、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民政部門要履行牽頭統籌職責,編制年度補貼資金預算計劃,做好補貼發放監管、政策銜接及制度建設工作,按季度向上級民政部門報送工作進度(附件4),嚴格把關鄉鎮(街道)補貼資格審批結果、規范補貼發放程序,確保補貼發放合法合規;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及時足額安排補貼資金,不得將資金發放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殘聯要加強殘疾人證動態管理和殘疾人口數據庫的數據維護工作,嚴把殘疾人證評定發放關,杜絕違規辦理殘疾人證、泄露殘疾人個人信息等行為,及時向民政部門、鄉鎮(街道)更新推送殘疾人證辦理及變更等情況,并協助做好補貼監管工作;鄉鎮(街道)要認真審核申請人資格,及時將審批合格的證明材料錄入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系統,做好補貼對象檔案管理工作,杜絕弄虛作假、違規辦理等情況發生,不得將審批權限下放至村(居)民委員會。
(二)加強監督檢查。全區各地要將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落實情況納入績效評價和年度考核內容,加強對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絕不能將審批權限“一放了之”。要主動擔當作為,負起跟蹤監督、監管的責任,做好一線執行實施的跟進工作,堅決防止截留、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等行為,杜絕出現“錯補、漏補、死亡補”等問題。對申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的,原批準機關應當依法依規停止發放補貼,并加大對非法獲取補貼資金的追回力度,視情將其違法違規行為線索移送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要探索建立容錯機制,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可免于問責。民政部門要會同殘聯組織定期開展補貼工作績效評價,及時吸收殘疾人和其他群眾的合理建議,不斷改進完善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
(三)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定期組織貫徹落實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加強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使用的培訓,加強殘疾人兩項補貼組織實施工作。各級民政部門、殘聯組織以及鄉鎮(街道)要及時掌握轄區內戶籍殘疾人的動態狀況,做好新領證殘疾人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協助殘疾人辦理兩項補貼相關手續;要充分考慮殘疾人獲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實際困難,靈活運用多種媒介、采取多樣化形式加強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宣傳,特別是加強對已辦理殘疾人證殘疾人的政策宣傳,使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及其家屬知曉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的內容、申領程序和要求。
本實施意見從2022年7月1日開始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 財政廳 殘聯關于進一步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寧民發〔2017〕49號)同時廢止。
二、銀川殘疾人創業扶持政策
銀川市鼓勵殘疾人自主創業扶持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殘疾人自主創業,加大殘疾人就業創業扶持力度,拓寬殘疾人就業創業渠道,根據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和《銀川市促進殘疾人創業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扶持對象及條件
1、具有銀川市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男18—55歲、女18—50歲)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城鄉殘疾人;
3、具有良好的創業項目和固定的經營場所,注冊了《個體工商營業執照》且經營1年以上的殘疾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本辦法扶持范圍內:
1、從事違法、污染環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等創業行為的;
2、已享受過該扶持政策的殘疾人或機構;
3、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活動的殘疾人;
4、其它不符合扶持條件的情形。
第三條 扶持內容及標準
1、扶持內容主要包括從事手工業、加工業、家庭服務業、商業等創業行為或活動。
2、對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殘疾人每戶一次性扶持6000元。所需扶持資金實行分級承擔,其中: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扶持資金由銀川市財政承擔50%,三區財政承擔50%;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由銀川市財政承擔20%,縣(市)財政承擔80%。扶持標準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
各縣(市)區可在本辦法扶持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各自實際提標擴面,所需資金自行承擔。
第四條 扶持資金主要來源于各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向戶口所在地殘聯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殘疾人證原件和復印件;
3.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第六條 申報程序
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按照當年申報、次年補貼的原則進行。
每年10月20日前,申請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一式兩份)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殘聯領取并填寫《銀川市殘疾人自主創業扶持資金審批表》,經縣(市)區殘聯實地審核、簽署意見、張榜公示后,于10月30日前報銀川市殘聯。銀川市殘聯、財政局聯合入戶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創業對象,將扶持資金納入下一年度財政預算,并于次年4月30日前劃撥到縣(市)區財政局,由縣(市)區殘聯通過“一卡通”形式發放給殘疾人,并填寫上報《銀川市殘疾人自主創業扶持資金發放登記表》。
第七條 資金管理。各級殘聯、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確保配套資金足額到位。對虛報冒領、騙取扶持資金的,由縣(市)區殘聯負責追回,上繳同級財政。對違反財經紀律的,將嚴肅追究當事人及相關領導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殘聯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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