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書。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項。下面是關于官方版土地轉進委托書范本,希望可以幫到你!
官方版土地轉進委托書范本(一)
____公證處:
我作為 (單位) 的法定代表,委派(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務、住址)
為全權代表,與我單位的公派XXX人員簽訂《XXX協議書》,并代表我單位處理該協議書中的一切事宜。
本委托書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委托單位:
法定代表(簽字)
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官方版土地轉進委托書范本(二)
__________:
我因_____________ 的需要,欲以每畝_______元的補償標準,采取_____流轉方式,轉入土地_____畝。意向流轉期限___年,即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對地塊的意向要求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轉入的土地主要從事(主營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生產經營。
具體事宜委托貴單位與轉出方協議確定。流轉土地的權利和義務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和流轉合同約定條款執行。請貴單位幫助協商解決。
委托人(或單位):______(簽字或蓋章)
住址或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土地使用權轉入在建工程的會計處理
一般企業已開發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應按所開發的各個工程項目的占地面積和預計使用期限,計算確定各個工程項目應分攤的金額,在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再轉入工程項目。工程項目指可作為單項固定資產入賬核算的建設項目。某個工程項目的占地面積,包括該項目實體及其周圍直接相關配套設施(如樓外走廊、綠化地等)占地面積之和。對于開發項目預計使用期限短于土地使用權有效期限的,其差額期限內應分攤的土地使用權部分,不應計入工程項目,而應保留在無形資產賬戶中,待工程項目使用期滿報廢后,再轉入新建工程項目或按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攤銷。
關于土地使用權轉人工程項目的時間,由于工程項目建設期限一般較長,且不盡相同,在不同時間轉入所帶來的結果也不相同,因此,必須對此作出規范。由于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必須連續進行,因此,筆者認為,較為合適的時間應該是所開發的工程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在此之前,土地使用權應攤銷計入管理費用。對此,《企業會計制度》應作相應調整,其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已開發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總額÷全部土地面積×已開發土地占地面積
或已開發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每單位面積購價×已開發土地占地面積
某項目應分攤的土地使用權=每單位開發面積攤銷額(每單位面積購價)×該項目占地面積÷該土地使用權有效期限×該項目預計使用期限
例:設甲企業為一般企業,于2001年7月1日購入土地使用權,有效期限70年,面積1000畝,每畝購價140000元,共計140000000元,以銀行存款支付。2002年1月1日起,開發其中的200畝,于2002年12月31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在建工程有關資料如下:辦公樓一座,預計使用期限50年,占地面積48畝;廠房一座,預計使用期限30年,占地面積128畝;食堂一座,預計使用期限30年,占地面積24畝。土地使用權按年攤銷。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2002年12月31日,計算已開發工程項目應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并予以結轉。
已開發200畝土地應分攤額=140000×200=28000000(元)
辦公樓應分攤額=140000×48÷70×50=4800000(元)
廠房應分攤額=140000×128÷70×30=7680000(元)
食堂應分攤額=140000×24÷70×30=1440000(元)
辦公樓、廠房、食堂共計應分攤13920000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辦公樓 4800000
——廠房 7680000
——食堂 1440000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13920000
計入工程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形成固定資產價值。對于已開發的200畝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中尚未轉入工程項目又未攤銷的部分13480000元(28000000-13920000-28000000÷70×1.5)仍保留在無形資產賬戶上,不予攤銷。若繼續開發,則處理辦法與上相同;若不再開發,則與其他尚未開發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攤銷計入管理費用。假設,甲企業自2003年到2032年末,未曾開發其他項目,廠房與食堂均于2032年末報廢。則2033年末,應攤銷計人管理費用的土地使用權為未開發土地以及報廢的廠房和食堂的土地使用權的攤銷額,計1904000元[140000×(800+128+24)÷70].而2003年至2032年,每年攤銷計入管理費用的土地使用權金額為1600000元(140000×800÷70) 需要注意的是,若已建成的固定資產(僅指由相關在建工程轉入的固定資產,下同)在使用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如改擴建),需調整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時,應同時調整其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即,當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縮短時,應相應將縮短期間應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從固定資產賬戶轉回到無形資產賬戶;當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延長時,應將延長期間應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從無形資產賬戶轉入固定資產賬戶。假設上例中食堂在使用至18年末時,重新確認的預計使用年限為20年(比原來縮短了1O年),其他條件不變。則未來兩年使用期內應分攤的土地使用權為每年48000元(1440000÷30),與原來每年的分攤金額相同;縮短的10年應分攤的土地使用權480000元(48000×lO),應轉回到無形資產賬戶中。會計分錄如下: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480000
貸:固定資產——食堂 480000
這時,因調整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而相應調整的土地使用權,在固定資產報廢前,不作攤銷處理;在固定資產報廢后,分別是否再開發進行相應處理。
假設食堂在使用至18年末時,重新確認的食堂預計使用年限延長至35年(比原來延長了5年),其他條件不變。則應將延長的5年期間應分攤的土地使用權240000元(48000×5),從無形資產賬戶轉入固定資產賬戶。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食堂 240000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240000
這時,因調整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而相應調整的土地使用權,在固定資產報廢前,不影響未開發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在固定資產報廢后,分別是否再開發進行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