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為落實《決定》制定的相關系列文件規定,為了確保對外委托案件公正、公平、獨立、客觀、科學、有效的實現審鑒分離、執鑒分離,我市兩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對需要進行對外委托鑒定、檢驗、審計、拍賣、變賣和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等工作的,統一由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室負責辦理對外委托工作。
二、我市兩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提請需要對外委托的,由審判、執行部門確定對外委托事項,并出具書面委托書及相關合法的、有效的檢材資料移送至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室。
三、審判、執行部門應按照不同類別的委托案件提供檢材資料,檢材資料必須真實、客觀、合法,審判、執行部門對提供檢材的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負責。
(一)書面委托書應附帶或注明當事人申請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主體資格證明資料(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自然人的身份證件)、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為特別授權)、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訊地址、聯系方式等;
(二)各類別案件應提供的檢材資料如下:
1、法醫學類對外委托案件(例如:醫療事故、醫療過錯、醫療產品質量、法醫、司法精神病等)應提交如下材料:
①經法庭質證確認的當事人提交的檢材:病歷(相關門診病歷、住院病歷等)、影像學片、檢驗化驗單及其他與鑒定有關資料的質證筆錄;
②法院依職權調查核實的材料;
③既往鑒定的鑒定報告;
④送鑒資料為復印件的應提交各方對復印件的質證意見筆錄;
⑤醫療糾紛案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相關當事人提供《醫療機構許可證》及相關醫護人員資質證明(加蓋醫療機構印章的復印件);
⑥涉及司法精神病鑒定案件需提供司法精神病調查表及相關調查材料;
⑦涉及醫療產品質量鑒定的案件需提交產品質量合格證;
2、對外委托文件檢驗鑒定案件應提交如下材料:
①檢材必須提供原件。
②筆跡鑒定對照樣本提取資料及相關質證筆錄:
A、筆跡及印文同一鑒定類鑒定,對照樣本須提供各方當事人經質證無異議的樣本材料原件,數量一般不低于3—5份;
B、書寫時間類鑒定,對照樣本須提取標稱時間及懷疑時間的對照材料原件,須質證;
C、文件鑒定中物證筆跡提取和保存的方法:在建筑物等物體上書寫的筆跡,應從全貌到局部細節加比例尺拍成清晰、完整的照片;粘有自己的膠帶可貼在能鮮明襯托出字跡的紙張上;粘有字跡的復寫紙可用透明塑料薄膜或玻璃紙封裝固定。
D、文件檢驗樣本按形成時間分為:
ⅰ同期樣本,例如:成年人筆跡時差在一、二年內;打印文件時差在二、三個月內;蓋印時差在一個月以內。
ⅱ歷史樣本,例如:即文件物證形成之前若干年的受審查客體的樣本,主要對偽裝筆跡鑒定有一定意義。
ⅲ案后樣本,收集和使用時應注意其可靠性。
③指紋類鑒定,須提取被鑒定人雙手十指指紋,提取的指紋紋線清晰完整不變形,標注清楚,提取時注意捺印手指末端三面紋線;
④聲像資料類,須法庭錄取對照樣本。
3、對外委托鑒定(法醫類、文鑒類除外)、審計、評估等案件應提交如下材料:
①相關卷宗材料(如:訴狀、答辯狀、各類異議書、各類既往的裁判文書或調解書等);
②經法庭質證確認的當事人舉證材料:
鑒定類
ⅰ聲像資料鑒定:所有權證明資料、檢材、樣本、當事人應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其他資料;
ⅱ知識產權鑒定:所有權證明資料、專利審批和發明證明資料、商標審批資料、植物新品種行業審批資料、企業內部管理資料(如保密措施、工作崗位范圍等)、國內外發展動態狀況和論文發表刊物資料、知識產權價值證明資料、當事人應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其他資料等;
ⅲ建筑工程類鑒定:設計合同,設計單位和人員資質和資格證明資料,設計施工圖紙,施工承發包合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資質及相關人員資質資格證明資料,涉案工程竣工驗收技術資料(包括地質勘察資料、施工組織設計、變更簽證、工程技術復核、隱蔽驗收、自檢記錄、原材料、半成品合格證明資料等),工程招投標資料、工程標底預算、工程結算資料等,工程質量和事故發生誘因證明資料,城市坐標系統,規劃審批資料,當事人應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其他資料等;
ⅳ特種設備和設備、機動車輛等產品質量的鑒定:所有權證明資料、設備出廠合格證明資料、技術管理部門檢驗檢測資料(包括年度檢驗檢測資料)、事故發生證明資料、當事人應提供有關的其他資料;
審計類(會計類):財務憑證,原始單據,財務報表,納稅證明資料,當事人應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其他資料;
資產評估類:被評估資產的所有權證(如:土地證、房產證),被評估資產他項權利限制情況及證明資料(如抵押或質押資料),被評估資產的明細資料,被評估資產的使用狀況(包括使用強度、維修保養情況)和企業的經營狀況資料(包括是否持續經營、經營財務狀況等資料),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范圍,或特許經營許可證明資料,被評估資產的原始價值或價格資料(如原始購買發票等),當事人所提供的其他鑒定憑證或說明證明資料;
③法院依職權調查核實的材料;
④既往鑒定、審計、評估報告文書;
⑤對外委托所需的其他材料(如勘驗筆錄、查封筆錄等);
4、對外委托拍賣案件應提交如下材料:
①委托書。第二次委托在委托書中應對拍賣底價予以明確,同時對拍賣標的物成交后的相關稅、費負擔問題予以標明;
②執行依據的副本或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移送部門的印章;
③做出拍賣決定的民事裁定書副本;
④拍賣財產的評估報告副本或者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確認的拍賣底價的書面材料;
⑤拍賣標的物的權屬證明副本或加蓋移送部門印章的復印件;
⑥拍賣標的物瑕疵情況的特別說明;
⑦拍賣標的物的現狀說明,清場移交的具體日期,辦理過戶手續的期限;
⑧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情況說明;
5、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應提交的如下檢材資料:
①受理破產案件裁定書;
②破產案件的基本情況,包括破產單位名稱、地址、郵編、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破產案件的類別(一般性破產、政策性破產);
③破產企業主體資格的相關證明;
④破產企業主要財產所在地;
⑤移送破產案件所要注明的其它情況;
四、對外委托立案審查工作由司法技術室設專人負責,并按以下程序辦理:
1、填寫對外委托司法鑒定案件立案審批表;
2、核對移送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并加蓋印章;
3、符合立案條件的由委托單位交中院立案庭立案;不符合條件的將在立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受理對外委托案件通知書,并將委托案件材料退回相關委托部門;
4、主辦人接到委托案件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案件提出審核意見,對不具備委托條件的案件說明退案事由,經室務會研究決定,向審判、執行部門出具《退案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