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或者出售購房委托書公證,主要用于旅居海外的中國公民依法委托其居住在中國內地親友出租或出售其在中國內地的私有房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3章“買賣”第10條、第11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以下是委托書欄目為您準備的《售房授權委托書》。
【售房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 性別: 出生年月:
證件號碼: 住址:
受托人: 性別: 出生年月:
證件號碼: 住址:
委托人因故不能親自來交易中心辦理有關 房地產出售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為本人代理人,就上述房屋全權代表本人履行下列附錄中所列第 項(共計 項權利),受托人 轉委托權。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就上述房屋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及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項之日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錄:
壹. 代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代為簽訂定金協議;
貳. 代為辦理合同公證或見證、領取公證書;
叁. 代為辦理提前償還貸款、領取相關抵押注銷資料、注銷銀行貸款、交易中心房屋抵押登記注銷、向保險公司申請退還剩余保險金等手續;
肆. 代為支付一切上述房屋應支付的費用;
伍. 代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及交納相關稅費、交易手續費等;
陸. 代為收取房價款;
柒. 代為辦理水、電、煤、電話更名手續;
捌. 代為與物業管理處辦理更名以及維修基金等更名手續;
玖. 代為簽訂房地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或辦理轉按揭相關手續(包括簽署有關合同、文件并辦理公證);
拾. 上述房屋已辦理預告登記,尚未領取房地產權證,故委托受托人代為辦理領取房地產權證等相關事宜;
拾壹.代為辦理房屋買賣其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