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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組織
第四條考試在主管教學的副院長領導下,由教學部負責組織和實施。
第五條教學部統籌全院的考試工作,主要負責:制定有關考試的文件,安排主考及監考教師,組織試卷的命題、審查、制卷,保證試卷嚴格按規定的程序印制,組織考試,組織閱卷和成績登記,檢查考試紀律,認定考試違紀、作弊事實,匯總全院的考核成績,評價考試質量,組織補考等。
考試資格審查
第六條學生修完一門課程,在學時、作業、操作等方面達到了該課程的基本要求,即獲得參加該課程的考試資格。
第七條開課學期未注冊的學生無考試資格,教學部在考試前兩周要清理未注冊學生名單并核實。
第八條在考試前兩周,學生部和任課教師須對學生的考試資格進行審查。無故缺課或不交作業1/3以上、未完成實驗等情況的學生,取消考試資格。任課教師要填寫“取消考試資格審批表”,報到教學部匯總后,經學院教學副院長審核簽字,交學生輔導員簽字,輔導員在考試前通知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不得參加考試。
第九條未交學費不予注冊的學生,不能參加考試,由院學生部填寫“取消考試資格審批表”(注明欠費)報學院院長審批后并通知學生,報教學部備案。欠費學生擅自參加考試成績也是無效的(交費后也不得使用該成績)。
考試方式和要求
第十條考試方式包括考試和考查兩種。所有考試課程均在考試周內,由教學部統一安排。所有考查課程由開課教師負責組織,教學部負責協調,根據教學進度在考試周前進行。
第十一條各門課程的考試方式,按教學計劃要求確定。每學期開學由教學部統一公布《教學日志》,任課教師不可隨意改動。
第十二條考試課
(一)考試課程可采用筆試(開卷、閉卷)、口試、實際操作、筆試與口試結合、閉卷與開卷結合、理論考核與實踐考核結合等不同方式進行考試。
(二)考試課的平時成績和期中考試成績應控制在20%以內。
(三)考試課的評卷工作由各開課單位指定評卷地點,在考試結束后三天內集中流水評卷。
(四)考試評卷必須嚴格按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進行,且設專人復核。
(五)評卷及簽名一律使用紅筆。每題要有得分點,每道大題要有該道大題的得分處,并寫在卷首得分欄內,同時需本人在卷首得分欄內簽名或加蓋印章。復核試卷和簽名也需使用紅筆。
(六)考試課如是閉卷考試,卷面滿分為100分。考試課的成績一律采用百分制計。
第十四條考查課程依據平時成績(占總成績的30%)和期末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的70%)確定成績。其中平時成績可根據平時提問、作業、測驗、隨堂考查、實驗、實際操作、考勤和小論文等確定,其考核記錄和成績評定依據必須保存,對不及格的要注明原因(如缺課和曠考等)。
第十五條學院提倡任課教師對測試方式進行改革,但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實施步驟必須在考核前經學院教學副院長批準,報教學部備案。
第十六條考試時間。學院根據具體情況分上午、下午、晚上三個時間安排考試,時間為120分鐘(特殊情況須提前報批)。口試抽題簽和準備時間為30分鐘,口答時間由任課教師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教師答疑。考試前,任課教師要安排好答疑,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試題。
第十八條考試計劃與安排。所有考試,均在考試周內,由教學部統一編制考試計劃。
考試命題
第十九條考試命題要求:
(一)命題教師應按考試大綱要求認真填寫“命題信息表”,精心設計試題類型。
(二)公共課及專業基礎考試課已經建立題庫的課程,試題由題庫抽取;未建題庫的,由課程組負責組織命題。
(三)對于教學大綱、教學進度相同的課程,應做到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卷。
(四)學院鼓勵各教學單位積極建立計算機題庫或試卷庫。
(五)命題教師必須使用教學部統一印制的試題紙及答案紙,試題一律打字,語言規范,語法正確。
(六)每門考試課程應有兩套試題(附加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一套用于期末考試,另一套用于免費補考;兩套試題的難易程度、題量和范圍應相同,其試題內容重復率不得超過10%。
第二十條命題原則:
(一)教師必須根據教學大綱和考試大綱的基本要求進行命題,試題題意明確,表述準確規范,給出條件充分,通俗易懂。
(二)試題應以考核學生對基礎理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掌握的情況為重點,也應有一定份量的具有綜合性和靈活性、創新性的試題。
(三)試題的題型應靈活多樣比例適當。其中客觀題占30-40%,分析問題、培養能力和有創意的題占60-70%。
(四)試題要難易適中。一般比例為:極易占5%,較易占25%,中等難度占35%,較難占30%,高難度占5%。
(五)試題的知識覆蓋面應達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