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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學院招生簡章招生專業人數及錄取結果查詢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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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為了保證學院高考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質量,實施招生“陽光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太原學院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條 太原學院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撥、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 太原學院

第四條 學校代碼:11242

第五條 辦學性質:公辦

第六條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第七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八條 辦學形式: 全日制

第九條 錄取通知書簽發人:院長:張瑞君

第十條 辦學地點:

汾東校區 太原經濟技術開發區大昌南路18號 郵政編碼:030032

府東校區 太原市杏花嶺街2號 郵政編碼:030001

濱河校區 太原市南內環街南二巷6號 郵政編碼:030012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討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并根據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學校發展需要,擬定招生計劃,制定學校招生政策。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就業處是學校組織和開展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普通本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工作接受紀檢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學校執行教育部核準的招生計劃總數,并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生源情況、學院發展思路及畢業生就業情況,科學合理制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 取

第十五條 太原學院對考生體檢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嚴格按教育部規定執行加分優惠政策,同意并執行各省(市、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

第十八條 太原學院優先錄取第一志愿(或按平行志愿投檔)報考我院的考生,當第一志愿不滿時,接受非第一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檔的調劑征求志愿)考生。

第十九條 文史類、理工類專業錄取原則:學校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依據考生所報專業志愿順序(不含專業服從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考生錄取專業;若出現考生成績并列時,按單科成績依次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考生單科成績排序的順序是:文史類:語文、數學、文科綜合;理工類:數學、語文、理科綜合;若考生成績無法滿足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若服從專業調配,將調配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配,則予以退檔。

第二十條 學校只招收英語語種的考生,翻譯專業只限英語語種考生報考。

第二十一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考生文化課成績和專業成績均達到生源所在省相應批次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專業成績相同,參照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第二十二條 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的錄取規則,即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

第二十三條 專升本各專業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所報專業,按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 錄取結果按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關規定及時公布,考生可登陸學校網站進行查詢。

第二十五條 學校錄取的考生,經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六章 入 學

第二十六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對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和身體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七條 學校學費及各個專業學費標準及公寓住宿費,嚴格執行山西省物價局批準的標準。

第二十八條 為鼓勵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遵照國家政策,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同時學校設立學生一、二、三等獎學金和創新創業獎學金,每學期評選一次。

第七章 證書頒發

第二十九條 學生畢業時,本科生學業期滿,符合畢業條件者,頒發太原學院本科畢業證書;本科畢業生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太原學院學士學位證書。專科生學習期滿,符合畢業條件者,頒發太原學院專科畢業證書。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條 學校網址:www.tyu.edu.cn

第三十一條 招生咨詢電話: 0351-8378227 0351-8378223

傳真: 0351-8378226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二?一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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