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允許轉專業:
一、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校醫院核實,證明確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二、一、二年級學生經學院有關部門認可,學習確有困難,轉入高考入學分數相近或較低的專業能繼續學習的;
三、學生留、降級或復學后,下一年級原專業不招生無后續班級,可轉入相近專業學習的;
四、確實具有某些突出才能,轉專業更能有利于發揮其特長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則上不予以考慮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超過三學年(含三學年)以上者;
二、由下一錄取批次專業轉入上一錄取批次專業(以山西省當年錄取專業批次為準)的;
三、已轉過專業者;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五、某些特殊的學科專業(如藝術、體育)等轉入其它專業者;
六、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四十條 學生轉專業按下列程序和規定辦理:
一、學生本人向所在二級學院(系)及擬轉入二級學院(系)提出申請,所在二級學院(系)和擬轉入二級學院(系)審核同意,經教務處審核同意后報主管院長審批;
二、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憑教務處書面通知按時到轉入二級學院(系)辦理報到注冊手續;
三、跨學科轉專業的學生,一般編入下一年級管理;
四、學生轉專業的手續,在新學期開學初辦理。
第四十一條 學生轉專業后,原已獲得的成績符合轉入專業培養計劃規定要求的,經轉入二級學院(系)和教務處確認后,予以承認;不符合要求的,作為專業相關選修課(或公共選修課)成績記載。
第四十二條 學生如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可以申請轉學。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年或者達到三學年(含三學年)以上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委培、定向生的;
四、應當作退學處理的;
五、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四十四條 學生轉學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轉出學校簽署意見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
二、"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名冊"(加蓋學校公章的復印件)一式兩份;
三、課程成績單;
四、在校表現鑒定書;
五、指定醫院的近期體檢證明。
第四十五條 轉學按下列程序和規定辦理:
一、由其他學校申請轉入我院者,在接到轉出學校簽署意見的第四十四條所列材料后,由教務處審核,報分管副院長審批;由我院申請轉入其他學校者,學生填寫《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后,由教務處審核,報分管副院長審批。
二、我院同意轉入的學生,在報省教育廳確認前,應當由轉出學校通過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把有關信息傳至我院;我院同意轉出的學生,在報省教育廳確認前,應當由教務處通過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把有關信息傳至轉入學校。
三、省內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入學校報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按照山西省教育廳文件辦理轉學手續;
四、跨省轉學經兩校同意,并經轉出地省級主管部門和轉入地省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按轉學條件辦理轉學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未經批準轉學或者轉專業的學生,不得脫離原二級學院(系)、原專業的教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