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國家標準GB22337-2008《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3.1條、4.1條的規定,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設備、設施產生的噪聲,在2類生活功能區的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噪聲不得超過:晝間60dB(A)、夜間50dB(A)的排放限值。
對噪聲的監管環保、公安“各管一攤”
目前管理城市噪音主要由環保與公安兩個部門負責。
環保局:
工地夜間施工、企事業生產、飲食服務行業噪音
遇噪音可撥12369
環保部門只負責“工地夜間施工、企事業生產、飲食服務行業”噪音的監管。
“比如說建筑工地上打樁、混泥土攪拌等噪音,確實是由環保部門監管的。”
公安局:
機動車輛、社會生活類、裝修噪音
遇到噪音可撥110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機動車輛、社會生活噪聲、室內裝修等擾民行為。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處理以下這些“社會生活類”的噪聲,比如機動車輛未按規定鳴號的;擅自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響器材,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且不聽勸阻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的。又比如在夜間和午間使用電鉆、電鋸、電刨等產生噪聲污染的工具的行為。
其他:
城管局:
可取締占道,從源頭消除噪音
“比如說小販占道經營,旁邊還擺放著高分貝的喇叭,這到底是由誰來處理呢?按照規定這類噪音由公安部門負責。城管部門的職責是對占道經營進行處理,取締這種行為,自然也就取消了噪音源頭。”
港航監督機構:
可以規定船舶禁止行駛及禁止鳴號的地段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