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工地晝夜施工,噪音十分擾民,孩子睡不著,大人睡不了,嚴重影響人民的生活,向環保部門投訴,環保部門說噪音歸城管部門管,向城管部門投訴,城管部門說噪音歸環保部門管,我就是想知道一個噪音問題的向那個部門投訴才可以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六十一條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二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第三十四條文娛、體育場所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五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和在室內開展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三)從室內或者公共區域發出嚴重干擾他人噪聲的;
第四十條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心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罰款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但責令國務院有關部門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該部門批準。
第四十三條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遭受損害的組織或者個人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