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和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加強渭南中心城市建筑施工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防治要求
(一)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1.強化建筑施工企業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22:OO至次日6:00)施工作業。因搶險、搶修或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本級政府或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并公告周邊居民。
經批準的夜間建筑施工單位,在施工時必須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積極推廣使用先進的低噪聲施工機具、設備和工藝,施工工地內應合理布置施工機具和設備,對施工現場的電鋸、電刨、大型空氣壓縮機等強噪聲設備應采取封閉降噪措施,并盡可能設置在遠離居民區一側,降低施工噪聲對周邊群眾生活環境的影響。
2.加強高、中考期間建筑施工噪聲的監管工作。在每年高考、中考前一個月內及考試期間,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夜間施工作業;高、中考期間,禁止在考場周邊5 0 0米區域內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
(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1.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向環保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
2.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要求,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3.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嚴禁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新建營業性露天歌舞廳。
4.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分貝擴音設備。
5.合唱、樂器演奏、秦腔自樂班、跳廣場舞、打木猴、摔鞭子等易產生噪聲污染的集體和個人娛樂活動,應在遠離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廣場、公園和市郊空地內進行,嚴禁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區、單位院內等區域進行活動;使用音響器材應控制音量或采取其他有效降噪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夜間22: 00至次日6:00禁止一切產生噪聲的娛樂活動。
6.禁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分貝擴音設備招攬顧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降噪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
7.使用家用電器、樂器進行娛樂、悼念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降噪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8.市區大型游樂活動設施、大型LED顯示屏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夜間22: 00后禁止產生噪聲的商業經營活動。
9.市民進行室內外裝修活動,應當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嚴禁在中午12:OO至14:OO、夜間22:OO至次日6:00進行室內外裝修活動。
10.從事露天餐飲經營的場所,嚴禁在夜間22: 00以后進行劃拳、猜令、彈唱等產生噪聲污染的行為。其經營管理者,應勸導顧客文明就餐,及時勸導不文明行為發生。
11.其它單位或個人進行產生強烈偶發性噪聲的活動,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公告后方可進行。
二、職責劃分
(一)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噪聲污染防治的行政執法工作,依照管理職責,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建筑施工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及時受理、轉辦群眾投訴,限期辦結并回復。
(二)公安部門負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對社會噪聲的管理規定,配合綜合執法部門開展噪聲整治聯合執法活動,并對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尋釁滋事、妨礙公務行為依法處置。
(三)環保部門負責提供噪聲監測技術服務和排放標準的認定。
(四)住建部門負責督促建筑施工企業落實噪聲防治措施及廣場、公園群眾集體娛樂活動的區域劃定和勸導管理工作。
(五)文化部門負責對新建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管,對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調查和整治,責令邊界噪聲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娛樂場所進行限期整改;對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和邊界噪聲超標的新建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不予核發經營許可證;對未領取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取締。
(六)工商部門負責核發新建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的營業執照,對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對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環境噪聲排放不符和國家規定標準的,經限期治理逾期仍達不到環保要求,要對其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或吊銷營業執照。
(七)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要加強對黨員、干部、職工及從業人員的教育工作,自覺遵守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視。噪聲污染是群眾反映強烈的重點、難點擾民問題,也是影響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專門的工作目標和措施,強化日常監督管理。
(二)加大宣傳。各有關部門應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和輿論監督作用,促進公眾參與。廣泛宣傳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介紹噪聲對人體健康危害的知識;加大噪聲違法的輿論監督和曝光力度。
(三)落實責任。噪聲防治工作涉及面廣,各有關部門要遵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各司其職,落實責任,加強監督管理。
(四)密切配合。綜合執法、環保、公安、文化、住建、工商等部門應協調配合,加強噪聲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綜合執法、公安、環保、住建、工商、文化等管理部門投訴和舉報噪聲污染問題,相關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后,對明確屬于本部門職責的必須立即查處,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立即轉報綜合執法部門統一轉辦。各相關單位要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積極受理群眾舉報,依法處理噪聲污染,確保城區居民有一個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