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房管局周六周日休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7年1月17日經(jīng)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jù)《條例》,本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均應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常州市房產(chǎn)管理局編制了《》(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在“中國常州”政府門戶網(wǎng)站房管局版塊公開指南欄目上查閱《指南》。
一、常州市房產(chǎn)管理局主動公開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jù)需要向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常州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規(guī)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隱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政府公開信息分類、編排體系
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分類:機構概況、政策法規(guī)、規(guī)劃計劃、業(yè)務工作、其他五類。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編排體系:政府信息索取號、信息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獲取方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社會予以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主要通過政府網(wǎng)站、新聞發(fā)布會、政府公報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的有關事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信函、傳真等途徑向有關部門申請獲取。本部門依申請?zhí)峁┬畔r,根據(jù)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tài)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tǒng)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受理機構(接受網(wǎng)上和信函、傳真申請)
常州市房產(chǎn)管理局辦公室
地址:常州市龍城大道1280號2號樓B座4樓
電話:0519-85682877
傳真:0519-85682850
電子郵箱:Czfgj2016@163.com
●提出申請
申請表可向常州市房管局申請領取或自行復制,也可在“中國常州”政府門戶網(wǎng)站上下載電子版本,具體網(wǎng)址為www.changzhou.gov.cn
1、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提出申請。申請人在“中國常州”政府門戶網(wǎng)站上填寫電子版本《申請表》后,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fā)送到本受理機構電子郵箱即可。為了提高處理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zhí)峁┰撔畔⒌臉祟}、發(fā)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單位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2、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特別程序。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本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zhí)幚?
本部門收到申請后,將當場登記。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外,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實質性審查,并根據(jù)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一)屬于應當公開的,制作公開決定書;
(二)屬于免予公開的,制作不予公開決定書;
(三)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本部門已經(jīng)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應當指引告知信息公開權利人;
(四)屬于應當主動公開,但未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開權利人;
(五)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部門掌握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部門或單位的,應當告知聯(lián)系聯(lián)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的,經(jīng)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同意,可以將答復的期限可行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注:依照國家規(guī)定標準,適當收取信息檢索、傳遞與復制的成本費。
三、申訴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向監(jiān)察機關或者上級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將予以調查處理。
當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guī)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申請人或者第三方經(jīng)濟損失,申請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