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中秋節放假通知范文1
各部門:
值中秋節來臨之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節假日安排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經領導班子研究決定,現將中秋節放假事項通知如下:
1、中秋節放假時間定為9月15日?17日,共3天。
2、調休放假期間,請各個部門提前做好節前工作安排,在節假間關好電閘、鎖好門窗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謹防意外事故的發生,以便大家能過一個安全無憂的假期。
3、所有員工節日放假期間手機必須保持開機,以便保持聯絡。
4、為避免我司因放假給廣大客戶帶來不便,假期有事請給我們留言,我司將安排值班經理竭誠為您服務。
特此通知
企業中秋節放假通知范文2
各部門:
值中秋節來臨之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節假日安排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經領導班子研究決定,現將中秋節放假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秋節放假時間定為9月15日?17日,共3天。
二、各部門接通知后,妥善安排好值班工作,并將各部門值班表于9月14日下午17:00以前報公司辦公室。
三、各部門要加強對值班人員的管理,認真落實公司突發事件預案制度,切實做好公司防火、安全、保衛等工作,發現苗頭要及時向公司辦公室值班人員報告。
公司辦公室值班電話:
xx有限公司
x月x日
拓展閱讀:
勞動者能夠享受的相關假期指南
1.法定節假日
(1)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春節3天,元旦1天,五一節1天,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各1天,國慶節3天。
(2)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三八婦女節,婦女放假半天;五四青年節,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周六、周日,將在工作日補休;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周六、周日,則不補休。
2.帶薪年休假
(1)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員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①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②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5)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對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公司按照該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3.婚假
原勞動部曾于1959年6月1日發布(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3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發布《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天至三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日。
各地地方性法規對婚假進行了一些具體規定,比如廣東省就規定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4.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 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5.喪假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 1?3天的喪假。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職工死亡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企業應該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職工在休喪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均應當照常發放職工的工資。職工在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
對非國有企業職工的喪假,目前國家尚未有規定,有的地方性法規有明確的規定。例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4條規定了“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職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單位領導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同時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廣東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6.探親假
1981年3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了享受探親待遇的勞動者條件和探親假期的具體期限、探親假期內待遇。
(1) 享受探親假的條件:根據《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2條:凡是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固定員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公休假團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探親假的期限:①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②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 天;③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④實行休假制度的員工(如學校寒暑假),應在休假期間探親,如休假期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探親假天數。上述假期包括公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3)探親假期間待遇:員工在探親假期內,單位應按照本人工資標準發給工資,員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日標準工資的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