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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案件立案標準及司法解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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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8日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同時指出,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指出,刑法規定,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無期徒刑與死刑是兩個不同刑種,為了更準確的適用死刑,《解釋》明確規定,死刑立即執行只適用于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這就是說,司法機關在審判案件時,對于極少數罪行特別嚴重、依法應當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堅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解釋》同時依法規定,對于符合死刑立即執行條件但同時具有法定從寬等處罰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裴顯鼎還指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的規定。終身監禁是介于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之間的一種執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緩更為嚴厲。《解釋》對于終身監禁具體適用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予以了明確:一是明確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即主要針對那些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二是明確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并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而定,以此強調終身監禁一旦決定,不受執行期間服刑表現的影響。

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貪污罪、受賄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等,強調依法從嚴懲治貪污賄賂犯罪。

針對該司法解釋,法制網記者分別采訪了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田文昌、北京天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錢列陽、北京天池君泰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焦鵬,來聽聽各位律師對該司法解釋的相關看法。

田文昌:兩高司法解釋的出臺并非放縱了貪污賄賂犯罪

法制網見習記者:買園園

法制網記者:該解釋將貪污賄賂罪的起刑點提高到三萬元,其他量刑數額也有大幅提高,對此,有觀點認為這是對貪腐行為標準放寬了,對此您怎么看?

田文昌:首先,這種涉及到犯罪數額的經濟犯罪,在量刑標準上是很難有一個明確的界限。過去在經濟犯罪上,只是簡單以數額為量刑標準來劃線,實際上這個方法不是很科學,在現實司法實踐中很難有操作性。所以,立法機關結合過去的經驗出臺了這部解釋,將過去的量刑標準改為“數額加情節”。改后的標準,應該說相對更合理些。因為單獨一個數額很難界定一個犯罪行為,經濟犯罪的犯罪數額不管是規定多了還是少了,都不能準確地這個行為定性。

鑒于中國的司法現狀,貪污受賄犯罪如果沒有規定明確的標準,很難保持司法的均衡,因為各地司法機關以及辦案人員在量刑時,對于犯罪行為的判斷標準不可能一致,所以需要有一些“杠”,這就給司法解釋出了很大的難題。大家都知道,《刑九》出臺以后,這部司法解釋可謂是“千呼萬喚始出來”,因為出臺這部解釋確實是很難辦到的。

我認為這個解釋相對具有操作性,相對合理。比如,其中規定了三個檔次,“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并且這三個檔次之間都有一個相對具體的情節描述,這樣把情節和數額結合起來看,有一定的操作性。所以說,數額雖然說放大了很多,其實是有一定的必然性。因為整個經濟在發展,通貨膨脹比例也很高,比如說過去《刑法》規定,貪污受賄10萬元,要判10年刑期,儼然已與目前的司法現實脫節,不符合現實情況,并不合理。所以說,加大了數額并不能意味著對貪污犯罪處罰減輕。同時,該解釋還比過去提出更加嚴格的規定,比如在刑罰的限制,減刑的限制上等,這也是對刑法如何更好地應用于實踐一個具體的補充。

總體來講,整個國際刑法領域都在“輕刑化”,而貪污賄賂犯罪并不是終身危險的暴力犯罪。一味地追求重刑,并不是一種科學有效的遏制犯罪的方法,并不是一律的“重刑”就能遏制住貪污腐敗犯罪。而真正能有效遏制住這種犯罪的辦法,在于整個機制的完善以及預防機制的增強,事后的懲罰只是遏制犯罪的部分功能,而不是最主要的功能。所以從這些角度來看,該解釋的出臺并非放縱了貪污賄賂犯罪。

法制網記者:該解釋的出臺對于反腐會產生怎樣的影響?

田文昌:我并不認為,量刑的幅度寬了,會無形中縱容官員的貪腐行為。因為該解釋的頒布,并不是一個簡單的數量關系,不會因為該解釋把貪污受賄的數額標準提高了,就會導致官員在實施貪污受賄行為時會促使他們多貪三五十萬。不會因為這個解釋就會消退了反腐力度,放縱了腐敗犯罪的發生,它跟加大反腐力度絲毫不發生沖突。

恰恰相反的是,它使得刑法處罰更加合理了,更具有司法操作性了。總體來說我對這個解釋是支持肯定的態度。

法制網記者:作為一名刑事辯護專家,該解釋的出臺對于您今后刑事辯護工作有何影響?

田文昌:我在日后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辯護中會更多考慮除了數額以外情節的作用,情節在具體的復雜的貪污賄賂案件中操作起來會有更多的考慮因素在里面。其實,刑訴辯護角度考慮因素增多,從懲罰角度考慮也是更加科學合理。

錢列陽:更多的巨貪將適用終身監禁

法制網實習記者馬越

法制網記者:兩高司法解釋關于數額的規定您怎么看?

錢列陽律師:首先,該司法解釋中對“數額較大”的規定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三百萬元以上的標準,該數額的提高是符合我國社會經濟和法治發展的大趨勢的。

法制網記者:有人說某些省盜竊罪起刑1000元,而貪腐犯罪起刑點卻提高了,對此您怎么看?

錢列陽律師:針對盜竊、搶劫等侵犯財產類犯罪的法定數額低于貪污賄賂罪的法定數額標準這一問題,由于盜竊、搶劫類犯罪危害的是普通大眾的財產權益,而貪污受賄罪侵犯的是國家和黨的干部的廉潔性的問題,侵犯客體有所不同,而普通大眾的財產權益是更需要國家刑法保護的,因此在定罪數額上有差距是合理的。

法制網記者:司法解釋出臺后對未決犯有何影響?

錢列陽:該司法解釋出臺后,對于還沒有判刑的被告人,包括一審上訴二審還未判決的被告人,總之判決沒有生效的罪犯,都應當是按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來施行。而判決已經生效的被告人,根據我國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是無法再根據該司法解釋來判刑的。

法制網記者:對于終身監禁的規定您有怎樣的看法?

錢列陽:針對我國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終身監禁制度,可能會更多地適用于財產類犯罪中情節惡劣的情況,而這種財產類犯罪應當盡量少用、不用死刑,這樣是有利于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針對貪污受賄過億的罪犯,當然可以適用死刑,但是更多是會適用終身監禁制度。

而該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刑辯律師來說,增加了其施展和辯論的空間。因為對于貪污賄賂罪來說,其數額的范圍可以說是一個金字塔形的,上億數額的案件相對來說較少,而更多的案件量刑集中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類案件的數量會大量增加,這也是給刑辯律師增加了一定的工作空間。

最后,錢列陽律師認為該司法解釋的出臺,最重要的在于重情節,輕數額,使得罪行相適應的刑法原則能夠更加貼切在司法實踐中體現出來。

焦鵬:解決了辯護律師選擇辯護方向問題

法制網見習記者蘇明龍

法制網記者:您對兩高新的《辦理貪污受賄案件司法解釋》有何看法?

焦鵬律師:兩高新的《辦理貪污受賄案件司法解釋》最大特點是具體、明確、操作性強。

比如三萬的起刑點,三萬到二十萬的數額較大,二十萬到三百萬的數額巨大,三百萬的數額特別巨大,都做了明確規定。在刑法修正案九以后關于量刑數額是模糊化了,這樣沒有標準,不管是法院也好還是律師辯護也好,都感覺比較麻煩,造成各地法院之間量刑幅度差異較大,這次兩高新的《辦理貪污受賄案件司法解釋》給出了具體明確的標準。

再一個是大家不光是關注的數額問題,其實在數額之外對辯護的影響更多的幾個方面也都很具體化,使操作性更強了。比如罰金問題,追繳財產,之前各地標準不統一,完全法院自由裁量,那么到底是罰還是不罰,罰金多少,追不追繳這個問題原來比較混亂,辯護律師不好提出從哪個角度去辯論,不主張罰金沒有明確的規定,主張罰金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新司法解釋的出臺就給辯護律師提供了辯護方向。

法制網記者:兩高新的《辦理貪污受賄案件司法解釋》在為他人謀取利益問題上如何做出新的解釋?

焦鵬律師:律師和辯護人都很關注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規定,這是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受賄的案件都是原來的黨政國企領導干部,他們都很注重學習法條,當事人會覺得拿錢但是沒有給別人辦事,就認為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就不符合這個條件, 就覺得自己沒有構成犯罪要件,要求辯護律師為自己做無罪辯護,因為自己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

對此新司法解釋就做出了全面的規定,我總結為“一個可能,三個故意”,就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做出了擴大解釋。一個可能,上下級關系或者是管理被管理關系,這種情況下你是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可能影響職權,就認定為構成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三個故意,不管你是明知也好、還是故意也好、還是實際為他人謀取利益,這種故意情況下都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

像這個財產性利益,以前都是規定給錢,給車給房等情況,但是對財產性利益的劃分在實踐中是有爭議的,比如會員服務和旅游等,這次司法解釋直接把這一類都規定為財產性利益,這樣有利于律師辯護和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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