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涉及與車輛相關的處罰變化有六點。昨日,重慶晚報記者對此進行了梳理,并請警方一一解讀。警方還表示,今天將召開針對《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聞通氣會。
1.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行為的處罰,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二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變為“處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解讀:以前經常有客車司機隨車帶幾條小板凳,讓超員乘客坐,跟執法人員捉迷藏。如今再抱著這種僥幸心理上路,不僅經濟上受處罰,還要擔刑責。
2.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行為的處罰,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二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變為“處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解讀:開車想做風一樣的男子是不行的,尤其是校車、客運車,一味想著多拉快跑賺大錢,要付出經濟和自由的代價。
3.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行為的處罰,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變為“處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解讀:從一定層面上講,危險品車輛行駛在路上類似一個定時炸彈。駕駛員如果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極易引發群死群傷重特大交通事故,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這些違法行為已成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特別是惡性群死群傷事故的主要原因。
4.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員、嚴重超速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由《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變為“處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解讀:與《刑法修正案(八)》相比,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再也不是從前那樣可以置身事外了,一旦有直接責任就需要擔責。這對車輛的所有人、管理人來說,腦海里的安全神經要時刻繃緊,不要以為是雇傭的司機出的事,自己就不擔責了。
5.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行為的處罰,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五千元罰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處罰,變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此外,買賣機動車駕駛證的行為也規定為犯罪,設定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解讀: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駕駛證,對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和交通安全管理帶來危害。近年來,全國公安機關平均每年查處偽造、變造及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違法行為2萬余起。一些違法人員利用偽造、變造、買賣的機動車駕駛證隱匿駕駛人真實信息,甚至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逃避公安機關監管和處罰,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
6.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行為的處罰,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五千元罰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處罰,變為“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此外,盜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設定了“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解讀:該條款意味著,只要使用偽造、變造的駕駛證等能夠證明身份證件的,就屬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