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主動靈活地適應的人才需求,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體現“以人為本”的教學理念,進一步加強學生的學籍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依學校資源實際狀況和條件限制每年各專業年級轉出學生數量酌情控制,原則上不高于本專業年級學生總數的5%。
第三條 申請轉專業的基本條件:
(一)按原專業培養計劃進程取得相應的學分,平均學分績點在2.2(含)以上,且滿足轉出專業規定的相應條件。對于在各類學科競賽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可適當放寬,但平均學分績點需在2.0(含)以上。
(二)身體條件符合轉入專業的體檢標準;
(三)在校期間無處分記錄。
第四條滿足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允許轉專業:
(一)取得學籍一年后;
(二)有過轉學、轉專業經歷;
(三)無故欠繳學費,沒有正常注冊;
(四)高職(專科)起點升入本科學習的學生,以及定向招生的學生;
(五)在辦理轉專業的過程中發現作弊造假者。
第五條每個申請人只能申請1個專業。
第六條 學生轉專業經過批準后,自批準之日起辦理相關的手續。無故逾期不辦視為放棄。
第七條 轉專業后,學生要按轉入專業的培養計劃學習,欠修課程按轉入專業的培養計劃要求補修。并按轉入專業審查畢業、學位資格。
第八條 下列情況的學生轉專業不適用第二、三條:
(一)經招生辦公室認定高考成績優異的學生,可以在入學三個月內提出轉專業申請并辦理手續;
(二)取得學籍后,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可以在其他專業學習者,由本人申請,轉出和轉入院系同意,教務處批準后,辦理轉專業手續;
(三)對于特殊情況下要求轉專業者,須經學校綜合認定和批準,教務處協調,方可辦理轉專業手續。
(四)學校為適應就業市場變化而統一安排的轉專業,由教務處公布計劃,轉入學院制定考核錄取方案并組織具體實施。錄取名單經教務處審核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飛行技術專業的學生按《中國民航大學飛行技術專業學生轉專業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校發〔2006〕122號)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2007級及以后年級普高本科生。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