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教育部相關文件,結合我校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我校開展招生工作和錄取新生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章程經天津理工大學校長辦公會審查通過,并報上級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法律和招生政策審核。
第四條 學校概況
一、學校名稱:天津理工大學
二、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三、辦學層次:博士、碩士、本科
四、學校代碼:10060
五、校址:天津市西青區賓水西道391號
天津市河西區賓館南道5號(天津理工大學華信軟件學院)
第五條 天津理工大學是天津市市屬重點大學,是一所以工為主,工理結合,工、理、管、文、藝等學科協調發展的多科性大學。
天津理工大學現有本科生以上全日制在校生26000余人,有本科專業64個,覆蓋工、理、管、文、藝等學科門類。有一級學科碩士點15個、二級學科碩士點69個、工程碩士學位授權領域13個、翻譯碩士專業學位授予領域2個,一級學科博士點3個、一級學科博士后科研流動站2個。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六條 我校設有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條 我校招生工作委員會下設的招生工作辦公室,作為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學校成立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督整個招生過程,確保我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八條 我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特點、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了面向30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分類、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九條 經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按照規定時間寄送到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并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同時學校也通過不同渠道向社會公布。
本科學費標準:普通類專業學費每生每年4400-5400元,藝術類專業學費每生每年12000-15000元,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按照天津市發改委批準的收費標準執行;進入天津市大學軟件學院,采用新的人才培養模式開設的軟件工程專業按照天津市發改委批準的示范性軟件學院收費標準執行。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表或學校下發的新生報到須知。住宿費標準:根據不同的住宿條件,住宿費每生每年1000-1500元。如政府對當年收費標準進行調整,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
我校2016級新生中,軟件工程專業在天津市大學軟件學院和天津理工大學華信軟件學院上學,其他專業新生在天津理工大學(天津市西青區賓水西道391號)上學。
第十條 分省分專業招生規模以有關省級招辦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預留計劃數不超過學校本科招生計劃的1%。在錄取過程中我校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報考生源狀況,經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并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對生源好、志愿足、錄取分數高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招生計劃作適當調整。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我校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和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確定的并在本章程中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精品課)總分為主要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二條 錄取時將依據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按照考生的高考總分(投檔分)錄取。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按平行志愿投檔政策執行。未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按志愿優先原則執行,即在同一科類、相應批次的省(直轄市、自治區)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先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順序排隊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只有當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人數少于我校招生計劃數量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并依此類推。
第十三條 專業錄取遵循“分數優先”原則(內蒙古自治區遵循“專業志愿清”原則),無專業級差,即對同一科類、相應批次的投檔考生,按高考總分(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順序排隊,并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第一專業志愿未達到該專業的錄取分數,再看第二專業志愿是否達到該專業錄取分數,依此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的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到尚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文藝、體育特長生必須經過學校測試考核。
第十五條 對于江蘇省普通類考生,學業水平測試成績必測科目為4C且技術科目合格者,均具有報考我校資格,不同專業對考生選測科目的要求以我校招生計劃公布為準。對進檔考生,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
第十六條 我校2017年在浙江招生專業(類)對考試科目要求、綜合素質檔案的使用辦法以當地教育招生考試部門及我校官方網站公示為準。
第十七條 同等條件下,依據考生專業志愿順序錄取,若專業志愿順序相同,優先錄取英語(精品課)、數學兩科高考分數之和較高的考生和獲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生等稱號的考生。天津市考生執行本章程第十八條之規定。
第十八條 對天津生源考生,同等條件下,參考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擇優錄取。
高考總分相同條件下,依據考生專業志愿順序錄取,若專業志愿順序相同,優先錄取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較佳者。首先比較考生數學和英語兩科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若相同,再比較考生其他學科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第(首先比較考生各學科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第為A的數量,如相同,再比較考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第為B的數量,依次類推)及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優先錄取成績較佳者。
高考總分相同條件下,可先對普通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差的考生做出退檔處理,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做出退檔處理。
報考我校英語、日語專業的考生,要求考生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英語學科成績等第為A,否則該專業不予錄取。
第十九條 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中所作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我校航海技術專業、輪機工程專業、船舶電子電氣工程專業只招男生,對考生視力、色覺、身高等有所要求,具體體檢標準參照海事局最新頒布標準執行(或請詳查我校招生簡章)。
第二十條 非外語(課程)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其他小語種考生請慎重填報;報考我校英語、日語專業,不需要參加省市招辦組織的口語測試。
第二十一條 藝術類考生錄取規則詳見《天津理工大學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
第二十二條 按照規定,學校在接到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錄取審批單后寄發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一律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二十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新生入學后,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天津理工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等相關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新生入學后將進行體檢復查,藝術類考生入學后將進行專業復試,復查或復試不合格者將按上級和我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入學后,按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培養,學生在校期間實行學分制。
第二十六條 天津理工大學設有覆蓋面近40%的多種形式獎學金;設有國家助學貸款和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七條 學生完成規定的學業,且符合畢業條件,頒發天津理工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高職升本科畢業生的畢業證書注明“專科起點”;對符合《天津理工大學關于授予本科生學士學位的規定》要求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適用于依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進行的本年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條 我校以前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凡與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廢止,并以本章程為準。
第三十條 整個招生宣傳、咨詢、錄取工作,統一由我校招生工作辦公室按照本章程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具體組織實施。我校鄭重聲明:在招生咨詢過程中學校招生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考生和家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我校招生咨詢人員做任何不符合招生規定的承諾。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天津理工大學招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咨詢電話:022-60216795 監督電話:022-60216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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