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已頒布實施。這是一部十分重要的黨內法規,它的頒布實施,對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充分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將起到重要作用。下面是關于條例的最新解讀,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把手”成為黨內監督重點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明確規定:“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
黨建專家指出,條例首次以法規的形式確立監督的重點對象,強調對“一把手”的監督,并將其列為監督的重點,是《條例》的一個重要特點。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都是黨內監督的對象,也是黨內監督的主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在班子中處于核心地位,決策和決策的執行都起著關鍵作用,負有全面責任,這種特殊地位和影響,要求把他們作為監督重點對象之中的重點。
專家認為,從黨的法規上明確把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作為監督重點對象之中的重點,對于從嚴治黨,對于治理好整個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隊伍,都將會產生特殊重要的作用。
黨內監督將各負其責
中國共產黨有6600多萬名黨員。如何進行監督?各自的職責是什么?《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專門設立《監督職責》一章,規定了黨的委員會、黨的委員會委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黨員、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職責或責任、權利,第一次把這六種主體的監督職責或責任、權利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了下來。
參與起草的專家說,這樣規定,一是明確了各主體在黨內監督中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責任、權利,有利于各主體提高責任意識,積極主動開展監督。二是為各主體行使監督權提供了明確依據,有利于依法排除干擾和阻力。三是明確了各主體的地位、作用和關系,有利于黨內監督工作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各負其責,依紀依法按照組織原則和嚴格程序有序開展。四是在強化監督制約的同時,有利于保護被監督者的合法權益,保護領導干部敢抓敢管、改革創新的積極性。
專家指出,《條例》規定了上述六種主體的監督職責或責任、權利,是根據黨章關于黨委、紀委職責、任務和黨員權利、義務等規定,根據黨內監督工作的實踐經驗和發展規律而提出的,這六種主體在黨內監督工作處于關鍵和基礎的地位。他們的監督作用能否真正發揮,他們的監督工作是否實現規范化、制度化,對全部黨內監督工作起著決定性作用。
黨內監督確定七大重點內容
黨內監督“關注”哪些方面?其主要內容是什么?《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規定了七項黨內監督的重點內容。
這些重點內容是: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的情況;遵守憲法、法律,堅持依法執政的情況;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保障黨員權利的情況;在干部選拔任用中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密切聯系群眾,實現、維護、發展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情況;廉潔自律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
專家認為,《條例》確定的七項黨內監督的重點內容,立足實際、操作性強,使監督有章可循。
突出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出臺之后,我們黨還需不需要黨外監督?如何對待黨外監督?《條例》給予明確回答:“黨內監督要與黨外監督相結合。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應當自覺接受并正確對待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把兩種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是條例的一個顯著特點。”權威專家指出,“我們的黨作為執政黨,代表了最廣大人民最根本、最長遠的利益,同時也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條例》不僅重視來自黨內的監督,還非常重視黨外監督,即來自人民群眾的監督和輿論的監督。”
如何在我們黨處于執政地位和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下,使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更好地有機結合,保證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能夠自覺接受并正確對待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專家認為,這需要在堅持“目標一致,優勢互補,形成合力”的原則下,把握好三個方面:一是正確看待黨內監督的基礎作用,應當明確:黨內監督是黨外監督的重要基礎,離開了黨內監督,黨外監督不可能很好發揮作用。二是不斷增強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三是適時啟動黨內監督程序,保證黨外監督落到實處。對于黨外監督揭露出來的黨的組織或者黨員的違紀違法行為,有的要及時啟動黨內監督程序,以黨內法規為依據嚴肅處理。
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從黨的歷史看,黨的事業經歷巨大損失的時候,往往也是黨內民主遭到破壞的時候。為此,《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在總則一章就開宗明義:條例出臺的目的,是為了“加強黨內監督,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堅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
參與條例起草的專家表示,重視發展黨內民主,重視在黨內建立一個非常健康、規范的權力運行機制,進而推動和發展人民民主,是《條例》的一個突出亮點,也是貫穿整個條例的思想主線。“只有在發展黨內民主的基礎上,監督才會真正有效。”
加強黨內監督,是確保黨內生活沿著正常軌道運行的必不可少的部分。專家指出,《條例》強調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它的實施必然會大大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
專家認為,現在黨內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腐敗問題的重要原因就是權力沒有得到有效監督,實質上是黨內民主遭到破壞,《條例》高度重視發展黨內民主,可謂切中要害。
禁止被監督者打擊報復監督者
《條例》通過嚴格的制度和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護支持監督者的合法權益和工作積極性,防止被監督者濫用權力打擊報復。
《條例》規定,黨員和黨員干部應當正確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各級黨組織應當認真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種違紀行為的發生。對黨組織和黨員反映的問題,應當認真處理。
《條例》明確規定,鼓勵、支持、保護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黨員、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對署真實姓名反映問題或檢舉、控告違紀違法行為的,黨組織和有關人員應當為其保密;對泄露的要追究責任。對檢舉、控告黨員或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或獎勵。對打擊報復監督者的,對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以及在監督中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條例》要求認真查處違紀違法行為。《條例》規定,黨組織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或接到檢舉、控告,認為需要查明事實、糾正錯誤、追究責任的,按照職責和權限,及時調查處理。經過調查,需要追究黨組織責任的,責令其糾正錯誤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需要追究黨員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沒有發現被調查的黨組織或黨員有違反規定行為的,應當作出書面結論,消除影響。
保障受處理的黨員和黨組織的救濟權利,是保證黨內監督活動健康、深入開展所必須的。為此,《條例》非常重視權利和義務的平衡,為被監督者提供了救濟渠道。《條例》規定,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組織復議、復查,并作出結論。如仍有意見,可以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申訴。
詢問和質詢成為新的黨內監督制度
為進一步發展黨內民主,拓寬黨內監督的渠道,《條例》根據黨的十六大報告關于健全質詢制度的要求,結合黨的建設的實際,參考國家法律關于人民代表大會詢問和質詢的規定,將其確立為黨內監督的一種新的制度。
《條例》規定,地方各級黨委委員、紀委委員有權對黨委、紀委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和質詢,有關部門應該作出說明、解釋或答復。專家指出,詢問和質詢是以民主選舉制度為基礎的國家或組織內部發揚民主,加強監督的一種重要措施,國家法律關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規定中就有詢問和質詢制度的內容。在黨內監督中將其確立為一種新的監督制度,對于發揮地方各級黨委委員、紀委委員在黨內監督中的作用,保證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將起到重要作用。
專家指出,鑒于詢問和質詢是一項新的黨內監督制度,黨內從中央到地方、基層尚沒有實踐經驗,必須在深入理解、全面掌握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詢問和質詢制度的主體、內容、對象、程序以及相應的紀律要求,開展詢問和質詢工作。
由于質詢是一種帶有否定性評價意義的監督措施,且《條例》規定對委員的質詢,有關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解釋或答復。這種情況下,惡意的質詢不但損害有關部門及有關黨員干部的聲譽,還干擾有關部門的正常工作。為防止惡意質詢,《條例》明確規定,質詢人利用質詢故意刁難、無理糾纏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
專家指出,詢問和質詢制度是黨內的一項新制度,沒有成熟經驗可資借鑒,因此,學習和適用這一制度需要注意防止兩種傾向。一是要防止不敢用、不會用的傾向;二是要防止凡是自己不滿意的都要詢問、質詢,反復糾纏的濫用傾向。只要端正態度,真正抱著促進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的目的,抱著督促有關部門或黨組織發現問題、改進工作的目的,這項新制度就一定能夠在黨內監督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
可以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干部的制度
《條例》確立了“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制度”。
專家指出,如何在黨內建立干部能上能下、優勝劣汰的機制,提高干部隊伍素質,優化干部隊伍結構,以形成朝氣蓬勃、奮發有為的干部隊伍,是干部工作的重要目標。《條例》確立的“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制度”規定,地方黨委、紀委委員可以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要求罷免或撤換所在委員會不稱職的委員、常委。受理罷免或撤換要求的黨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處理。《條例》通過發展黨內民主、加強干部監督工作,使罷免或撤換不稱職干部工作成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對于防止和減少用人上的失察失誤,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完善干部能上能下、優勝劣汰的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專家指出,黨的各級組織都應當從這一高度來看待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制度,切實維護好委員的這項權利。一要積極鼓勵委員正確行使這一民主權利,二要對委員提出的罷免或撤換要求積極受理和研究處理,三要對不稱職的干部要堅決予以罷免或撤換。對于理想信念不堅定,領導水平和業務能力不強,作風不過硬,尤其是那些沒有多大實際成績,也沒有犯大錯誤,工作提不起來的干部,就是要通過這一制度堅決加以淘汰,在干部隊伍中形成良好的淘汰競爭機制。
黨內法規首次就輿論監督作出規定
《條例》非常重視輿論監督的作用,將其列為十種監督制度之一,并專門用一節的篇幅作了具體規定。專家指出,在黨內法規層面上就輿論監督專門作出規定,在中國共產黨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專家指出,我們黨已經從一個*民奪取全國政權而奮斗的黨,成為一個*民掌握全國政權并長期執政的黨,已經從一個在受到外部封鎖狀態下領導國家建設的黨,成為在全面改革開放條件下領導國家建設的黨。改革開放和的發展,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制風險能力這兩大歷史性課題所帶來的新考驗,需要我們加強新聞輿論監督;我們黨生活在人民群眾之中,正確的輿論對于集中民智、充分發展民主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是黨內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新聞輿論監督對加強和改進黨內監督工作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一是幫助領導機關掌握問題。二是督促問題的解決。三是防范問題的發生。
《條例》對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正確對待并接受輿論監督,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一是要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二是要自覺和主動地聽取來自新聞媒體的意見;三是要根據輿論監督的要求,推動和改進各項工作。
為了保證新聞輿論監督的健康開展,《條例》還要求,新聞媒體要在黨的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開展新聞監督;新聞輿論監督應當堅持黨性原則,遵守新聞紀律和職業道德,把握輿論監督的正確導向,注重輿論監督的社會效果。專家指出,開展新聞輿論監督和堅持黨的領導是辯證的統一。黨的領導是新聞輿論監督健康開展的前提和保證,新聞輿論監督是搞好黨內監督工作的重要措施和制度規定,也是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的條件。
專家指出,把輿論監督作為一項黨內監督的重要制度,表明了我們黨對這種監督重要性的認識達到了新的高度,使輿論監督與黨內監督的結合提升到了新的層面,從而有利于全面加強和改進黨內監督工作。這不僅有助于我們克服缺點、糾正錯誤、減少失誤、防范腐敗,而且必將對推動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談話和誡勉制度有利于預防腐敗
對新任領導干部進行任職談話,發現苗頭性問題及時進行誡勉談話,這些都是近年來各地開展黨內監督的新形式。《條例》將這些做法加以歸納、提煉,確立了“談話和誡勉”制度。專家指出,這一黨內監督制度,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也是對領導干部的一種愛護。
《條例》規定,各級黨委、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和黨委組織部門負責人,應當不定期與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和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談話,主要了解該地區、該系統、該單位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實施黨內監督的情況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廉政勤政的情況,提出建議和要求。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任職談話,應當把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問題作為重要內容。
《條例》規定,發現領導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黨委(黨組)、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對該領導干部提出的誡勉要求和該領導干部的說明及表態,應當作書面記錄,經本人核實后,由組織(人事)部門或紀律檢查機關留存。
中央和省區市黨委需建立巡視制度
《條例》對巡視制度作了明確規定,要求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建立巡視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專家指出,作出這一規定,對于加強和改進黨內監督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實行從嚴治黨,必須認真抓好對高中級干部的監督這個薄弱環節。巡視制度,就是近些年來黨中央為加強對高中級干部的制約和監督而作出的一項重要決策。建立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充分發揮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部門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特別是省(部)、地(廳)級領導干部的監督作用,使領導干部的權力始終處于嚴格的制度軌道上,從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內監督機制,加強黨內監督。
據介紹,巡視制度作為一項新的重要制度和舉措,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按照黨中央的指示和要求,先后對一些省、區和部分部門開展了巡視制度的試點工作。試點工作證明,巡視工作在促進省部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轉變作風、廉政勤政,維護中央的權威、保證中央的政令暢通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成效十分顯著。包括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廉政勤政等情況進行了深入了解,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提醒、早反映、早制止;對重要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向中央作了匯報,為黨中央正確決策、全面部署提供現實依據。由此可見,認真執行巡視制度,不僅能夠從制度上強化黨內監督,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依法執政;而且可以把一些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減少腐敗現象的滋生。
黨員署名檢舉違紀違法問題將被告知處理結果
《條例》鼓勵黨員的監督積極性,規定黨員署真實姓名檢舉的,黨組織應當視情況將處理結果告知該黨員,聽取其意見。
《條例》指出,各級黨委、紀委通過信訪處理,對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實施監督,及時研究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問題。對重要信訪事項的辦理,應當督促檢查,直至妥善處理。凡向黨組織檢舉黨員或下級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以及黨員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行為的,黨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專家指出,《條例》關于信訪處理制度的規定,體現了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的原則。這意味著,我們將在加強黨內監督的同時,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最大限度地實現廣大人民的政治利益。這既是民主政治建設的根本目標,更是我們黨的宗旨。
民主生活會步入制度化軌道
民主生活會是我們黨長期堅持、被實踐證明有效的制度。但個別地方在開展黨內民主生活會方面,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成為一種形式主義。為此,《條例》明確規定,黨內民主生活會必須符合規定要求,否則將被責令重新召開,使民主生活會步入了制度化軌道。
《條例》規定,黨組織應當堅持和健全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按照規定開好民主生活會。通過民主生活會,統一思想,改進作風,加強監督,增進團結,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決問題和矛盾的能力。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會。領導班子召開民主生活會要切實保證質量。民主生活會的主題應當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要求、針對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開好民主生活會負責,并承擔制定和落實領導班子整改措施的領導責任。
《條例》規定,黨員、群眾和下級黨組織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意見,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應當按照規定如實上報,并將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及時在一定范圍通報。黨員有權了解本人所提意見和建議的處理結果。
《條例》同時規定,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發現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主題不符合要求,應當提出明確意見,必要時可以直接確定;認為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責令重新召開。
《條例》還對上級領導班子成員參加下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的民主生活會,以了解情況的問題作出了規定。
中央政治局將向中央委員會全會報告工作
《條例》對述職述廉制度作了明確規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中央紀委常委會向中央紀委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條例》還規定,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紀委常委會分別向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報告工作一次;設常委會的基層黨組織的黨委常委會、紀委常委會分別向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報告工作一次。中央各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地方各級黨委、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成員,分別在屆中和換屆前一年在規定范圍述職述廉一次;基層黨委、紀委,黨總支、黨支部負責人,每年在規定范圍述職述廉一次。
專家指出,述職述廉制度以中央文件的名義規定下來是第一次。它是在黨內針對領導機關、領導干部進行民主監督的一項重要措施。這一制度規定對于加強和改進黨內監督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據介紹,近年來,黨中央對加大黨內監督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各地、各部門在實踐中探索創造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經驗,其中就包括述職述廉制度。述職,就是要報告學習、思想、工作、作風的情況,特別是履行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述廉,就是要報告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和帶頭執行廉潔從政規定的情況。實踐證明,實行述職述廉制度,不僅是加強對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的有效途徑,而且是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方面。一些地方在這方面形成了便利管用、操作性強的制度規范,各級領導干部也在黨的建設實踐中,逐步樹立了正確的民主監督意識,為在全黨確立這項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專家指出,《條例》規定的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是一個重要的創舉。它體現了中央委員會對中央政治局的監督,體現了中央政治局在黨內監督方面對全黨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正式確立
《條例》正式確立了“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專家指出,建立和健全這項監督制度,既有歷史依據和實踐基礎,又有時代要求和現實需要。
專家指出,黨曾在六屆六中全會、黨的七大上作出了黨內報告和通報情況的規定。長期以來,這個報告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包括了兩個主要方面:一是下級黨組織按時間和程序規定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和請示、特別是向中央報告和請示重要情況;二是上級黨組織針對報告內容及時地對下級黨組織進行指示。這是《條例》確定這一制度的歷史依據和實踐基礎。
但是,這種報告和通報制度不是一項專門的監督制度。在我們黨所處的世情、國情、民情發生巨大變化、黨本身已經長期執政并將繼續長期執政需要加強監督的情況下,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這一制度,并成為一項專門的監督制度。黨的十六大報告從實際出發,正式提出要“健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建立和完善黨內情況通報制度、情況反映制度”。
專家分析,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四個方面:上級黨組織向下級黨組織和全黨通報重要情況;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向黨代會代表通報情況;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或請示重要情況,上級黨組織要及時批復下級黨組織的報告和請示;領導干部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這些規定,既有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又有上對下的監督,體現了兩種監督的結合。
專家指出,“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圍繞著黨的根本制度“民主集中制”,既強調充分發展黨內民主,又強調增強黨的團結統一,既強調“互通情報”,又強調“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其出發點是為貫徹落實黨內民主集中制、用制度保障黨員和各級黨組織充分享有的知情權,以利于監督權的實行,并通過充分發展黨內民主,增強黨的戰斗力,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
黨的領導制度進一步健全
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在黨的領導活動中的體現。《條例》對切實健全、嚴格執行這一制度的基本要求、重點任務和主要措施作出了明確規定。
專家指出,《條例》關于切實健全、嚴格執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制度的規定,內涵豐富,相互聯系,構成了一個有機整體,必須深入理解,準確把握,全面貫徹。一、明確職權范圍,把握權責關系。黨的各級委員會要進一步明確全委會、常委會、書記辦公會的職權范圍及相互關系,切實發揮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作用,防止和克服書記辦公會代替常委會、常委會代替全委會、全委會形同虛設的現象。二、堅持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凡屬方針政策性的大事,凡屬全局性的問題,凡屬重要干部的推薦、任免和獎懲,都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三、完善和落實集體領導下的個人分工負責制。四、黨的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要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領導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五、制定、完善并嚴格執行領導班子議事規則,保證決策的科學、民主。
專家指出,《條例》關于切實健全、嚴格執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制度的規定,對于擴大領導班子內部民主,推動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對于增強領導班子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預防和克服消極腐敗現象的發生,對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改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黨內監督走向制度化
制度建設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沒有以制度為載體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沒有以制度為載體的監督是軟弱的監督。在構建黨內監督體系中,把制度建設放在特別重要的位置,是《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一個突出的特點。
《條例》第三章用十節的篇幅分別對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共10種監督制度作出具體規定。這些制度是總結黨內監督的歷史經驗、根據黨內監督的現實需要、著眼于解決黨內監督存在的突出問題而設立的。
專家表示,這樣設置和規定,符合黨內監督工作的實際,體現了黨內監督工作的規律,針對性、操作性和指導性都很強,其目的在于推進黨內監督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保證黨內監督健康有序、富有成效地開展。黨內監督涉及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對象分布面廣,監督層次很多,只有把原則要求與制度規范結合起來,才能保證監督的質量和效能。
專家認為《條例》凸現了制度的力量,這說明中國共產黨充分認識到制度建設在政黨建設中的根本性、長期性、基礎性地位,并緊緊抓住了這一關鍵環節。
各級黨委及其委員如何進行黨內監督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明確規定了各級黨委及其委員黨內監督的職責。
各級黨委在黨內監督方面應當履行的職責是:領導黨內監督工作,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在黨內監督方面的任務和要求;制定貫徹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于加強黨內監督工作決議、決定的措施,研究解決黨內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對黨委常委、委員,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對下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監督上級黨委、紀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各級黨委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是: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工作進行監督;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的常委、委員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負責人進行監督;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委員,對前列監督范圍內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的問題和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黨委常委會、同級紀委常委會提出或向上一級黨委、紀委反映;中央紀委對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或中央紀委常委會反映。
對委員署真實姓名反映的問題、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或人員應當及時轉達,不得扣壓;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并以適當方式答復。
黨建專家認為,條例規定了各級黨委及其委員的監督職責,是黨章有明確監督涵義的規定的細化或具體化,是黨內監督工作實踐中經驗的總結,體現了黨的十六大精神,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首次明確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明確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
有專家指出,《條例》明確規定,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這是第一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是一個重大突破。
按照《條例》規定,中央紀委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地方和基層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在黨內監督方面應當履行的職責是:協助同級黨委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對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向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紀委報告黨內監督工作情況,提出建議,依照權限組織起草、制定有關規定和制度,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同時,還規定了地方和部門紀委、黨組紀檢組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等。
紀委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是:對所在委員會及其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對所在委員會常委、委員和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負責人進行監督;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委員,對前列監督范圍內的紀檢機關(機構)和黨員領導干部的問題和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紀委常委會、同級黨委提出或反映,對所在委員會委員、常委的意見還可以向上一級黨委和紀委反映;中央紀委委員對中央紀委常委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紀委常委會或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反映。
對委員署真實姓名反映的問題、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機構或人員應當及時轉 達,不得扣壓;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并以適當方式答復。
普通黨員如何進行黨內監督
普通黨員應如何進行黨內監督?《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明確了黨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和權利。
這些責任和權利主要是: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向黨的組織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同消級腐敗現象作斗爭;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黨員領導干部活動,發表意見。
專家認為,明確了黨員在黨內監督中應當履行的責任、權利,有利于黨員提高責任意識,積極主動開展監督,也為黨員行使監督權提供了明確依據,有利于依法排除干擾和阻力。
突出了黨代表在閉會期間的監督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履行黨員的監督責任和享有黨員的監督權利外,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反映所在選舉單位黨員的意見和建議。”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明確了上述規定。有專家指出,《條例》特別突出了各級黨代會代表的監督職責,尤其值得我們注意。過去黨代表只是在黨代會開會期間行使這項權力,休會期間要不要監督、怎么監督,都沒有具體規定,而《條例》不僅規定黨代表要行使黨員的監督權力,還要行使黨代表的監督權力,要反映其所代表的黨的組織和黨員的意見。這是黨內監督制度設計上的一個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