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六中全會黨內監督條例修好全文
全面落實“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五大重點任務,通過有效的市場競爭,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優勝劣汰和產業重組,提升產能過剩行業集中度,積極推進科技創新,增強核心競爭力,加快推進新舊動能轉換。要采取正確方略和有效辦法推進五大重點任務,去產能和去杠桿的關鍵是深化國有企業和金融部門的基礎性改革,去庫存和補短板的指向要同有序引導城鎮化進程和農民工市民化有機結合起來,降成本的重點是增加勞動力市場靈活性、抑制資產泡沫和降低宏觀稅負。要堅持引導市場預期,提高政策質量和透明度,用穩定的宏觀經濟政策穩住市場預期,用重大改革舉措落地增強發展信心,特別要堅持基本經濟制度,鼓勵民間投資,改善企業微觀環境,創造各類企業平等競爭、健康發展的市場環境。要發揮改善民生、發展社會事業對擴大內需、推動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
會議強調,做好下半年經濟工作十分重要。各地區各部門要真正把思想認識統一到黨中央對經濟形勢的科學判斷上來,提高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真抓實干,敢于擔當,發揚釘釘子精神,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會議還研究了其他事項。
解讀:《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
頒布實施日期:2003年12月31日由*正式頒布施行。
出臺背景: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是堅持黨的性質和宗旨,使我們黨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經過13年的理論和實踐的探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初步形成了在條件下加強黨內監督的思路。因此,在黨的十六大以后出臺黨內監督條例的時機基本成熟。
主要章節:《條例》設5章,即總則、監督職責、監督制度、監督保障、附則,共47條,6600余字。第一章規定了《條例》的立法目的和黨內監督的指導思想、對象和重點內容等。第二章規定了黨委、黨委委員、紀委、紀委委員、黨員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在黨內監督中的職責和作用。第三章規定了規范黨內監督工作的10項制度,每項制度列為一節。第四章規定了實施《條例》的保障措施。第五章規定了《條例》的解釋機關和施行日期等。《條例》通篇貫穿了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這一主線。
四項探索:
一、關于對中央政治局進行監督的問題。《條例》規定:中央政治局會議的內容,根據需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或向全黨通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中央委員對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的意見書,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或中央紀委常委會反映。
二、關于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在閉會期間發揮監督作用。《條例》對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在閉會期間發揮監督作用和知悉黨內重要活動的渠道作了原則性規定。
三、關于黨內開展詢問和質詢工作。《條例》規定了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可以對所在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對利用質詢故意刁難、無理糾纏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
四、關于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條例》規定地方黨委委員、地方紀委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要求罷免或撤換所在委員會不稱職的委員、常委。同時規定,對沒有列舉具體事例、不負責任地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對捏造事實陷害他人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五項權利:黨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和權利:
(一)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二)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向黨的組織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到中央反映,但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三)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的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
(四)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
(五)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黨員領導干部活動,發展意見。
七項監督重點:
(一)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的情況;
(二)遵守憲法、法律,堅持依法執政的情況;
(三)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四)保障黨員權利的情況;
(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
(六)密切聯系群眾,實現、維護發展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情況;
(七)廉潔自律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
八大亮點:
一、黨員有權了解所提意見處理結果,“一言堂”將追究責任;
二、借鑒黨外有效監督形式大膽創新,10種監督制度有詳細規定;
三、條例單列一節作出具體規定,真正落實黨員享有罷免權;
四、以法規確立黨內監督重點對象,“一把手”是監督重點;
五、對處理決定不服對復議仍有意見,可向上級直至中央申訴;
六、重視下對上、個人對組織監督,黨代表監督不止在會上;
七、首次在黨內法規層面上規定,黨也要接受輿論監督;
八、針對任用親信拉幫結伙現象,舉薦干部要負責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