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并開展抽查核實工作,是落實中央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從嚴從實加強干部管理監督的一項重要舉措。以來,我們按照省委組織部和市委的要求,積極開展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切實維護了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的嚴肅性和約束力。現將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及抽查核實政策規定整理刊登,供全市縣處級以上干部認真執行,廣大干部群眾學習了解。
一、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規定
(一)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干部范圍
《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10〕16號)明確規定,需要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干部主要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干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干部。
(二)領導干部需要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14項)1.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2.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3.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4.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5.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6.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7.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8.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9.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10.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1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1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13.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14.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三)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方式主要有集中填報和隨時報告兩種方式。
1.集中填報。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個人有關事項。
2.隨時報告。領導干部發生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配偶、子女從業變化情況,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況的,應當在事后30天內填寫《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一)》,并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新任領導干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后30日內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干部辭去公職的,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四)領導干部填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的注意事項
1.報告表須由領導干部本人親筆填寫,書寫要工整,并在封面上簽名,填報日期具體到日,填寫不下時可以另附頁。填寫前應認真閱讀填表須知和每一事項表格下方的填寫說明。
2.領導干部在填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時,要與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充分溝通,確保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3.領導干部就填報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向組織書面承諾。
4.“因私出國(境)證件”包括因私普通護照、大陸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等,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證。填報時,應填寫有效證件及上一年失效的證件。因公辦理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也需填寫。同時,出國(境)證件的保管機構必須是規定的部門(組織人事部門)而不是個人。
5.填寫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時,注意應將年度獎金、采暖補貼、年度科學發展業績考核獎等每名干部都享受的津補貼均填寫到“工資”一欄。
6.填寫“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一欄時,房產包括住宅、商用房、廠房、倉庫、自建房及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填報時,不僅應當報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的房屋,還應當報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共有權人的房屋。領導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房屋共有權人的,應當注明共有的方式,屬于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還應當注明所占份額。上一年出售、贈與他人房產等情況,也需要填報。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租住的房屋、租賃的車庫(車位)不需填報。
房產的具體地址、建筑面積和產權性質,以房屋產權證登記的內容為準;暫時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以購房合同或者房管部門的登記內容為準。
車位、儲藏間和房產產權包含在一起的,僅填報房產,不需要單獨填報車位和儲藏間;車位、儲藏間和房產產權分開且有獨立產權的,要單獨填報車位和儲藏間。
房產已出售但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必須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填報并注明,否則按不如實填報對待。
已簽訂購房合同,沒有入住或尚未辦理產權證的房屋也要報告。
7.填寫“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一欄時,填報“股票”、“基金”時,應注明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名稱、份額,填報前一交易日的市值(凈值)和總市值(總凈值)。
除表中所列的股票、基金、期貨外,其它人壽、教育型、各大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網上理財如余額寶等,均可根據本人自愿,寫在個人認為需要填報的其他事項中。
填報年度賣掉或贖回股票、基金、期貨的,仍有賬戶的要寫清楚何時交易及交易情況。
(五)不遵守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的處理規定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1.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2.不如實報告的;3.隱瞞不報的;
4.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并處理。
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政策規定(一)開展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抽查核實工作的背景和重要意義
實施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是黨中央作出的重要決定,是加強領導干部管理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重要舉措。2010年5月,*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修訂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10〕16號),要求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每年如實向組織報告婚姻、出國(境)、收入、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14個方面的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黨組織監督。《規定》印發以后,各級組織部門連續4年組織領導干部集中填報了個人有關事項,但由于“只填報不核實”,一些領導干部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態度不端正,填報不嚴肅,不同程度的存在漏報、錯報等問題;少數領導干部心存僥幸,不如實填報或者隱瞞不報。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報告制度的執行效果,使報告制度對領導干部的監督作用減弱。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面采取一系列重大舉措,對加強干部管理監督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認真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并開展抽查核實工作,如果填報和實際情況不一樣,就要搞清楚為什么,不能糊弄黨組織。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中組部正式啟動開展了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這是深化黨建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新形勢下加強領導干部監督管理的創新舉措。
(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的方式
抽查核實,是指組織人事部門對抽查到的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實的工作。抽查方式包括隨機抽查和重點抽查。
隨機抽查在每年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材料匯總綜合工作結束后集中開展一次。今年隨機抽查比例由去年的3%-5%提高到10%。
重點抽查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按照中央“凡提必核”要求,從2015年1月開始,對擬提拔為副處級及以上職務的考察對象、擬轉任重要崗位的副處級及以上干部、列為副廳級以上后備干部的人選都要進行核實。對巡視工作中需要核實的對象、群眾舉報反映的對象等進行核實。
(三)對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結果的處理辦法
1.對填報不規范或錯報、漏報的,一律要求重新填報或限期補報;
2.對未如實填報的,一律要求領導干部本人作出說明,并根據說明情況由組織人事部門干部監督和干部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是否影響任用的意見;
3.對有意瞞報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備干部人選;4.對發現違規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5.對涉嫌違紀違法的,將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