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因材施教,注重學生個性發展,根據《攀枝花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攀枝花學院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且不違背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可書面申請轉專業:
1.本人提供其確有專長的旁證材料、高考填報志愿和高考成績證明,由所在二級學院和轉入二級學院考核同意的;
2.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本人提供高考填報志愿、高考成績證明、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材料,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的;
3.第一學期修讀課程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在所修讀專業的前10%的。
第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1.入校未滿一學期的;
2.學制不一樣的;
3.跨學科大類或跨層次的;
4.高考總分低于擬轉入專業當年招生錄取控制分數的;
5.在校期間受記過及以上紀律處分的;
6.在校期間已經轉過一次專業者;
7.應予退學處理的;
8.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四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向所在二級學院提交《攀枝花學院學生轉專業申請(審批)表》(見附件),經轉出和轉入二級學院審核同意后,由轉入二級學院教務科統一交教務處綜合科。
2.教務處根據本辦法第一至第三條要求審核,分管校長審批。
第五條 在大學一年級第二學期第一周內,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提交相關申請材料,二級學院完成審核工作;第二周內,教務處發布轉專業結果,學生必須在第二周內完成選課的調整。
第六條 學生應當根據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修讀課程,畢業時按轉入專業的畢業要求核定畢業資格。學生在原專業所修課程的成績(學分),按照學校關于學生學籍異動成績(學分)認定相關辦法執行。
第七條 專科學生轉專業依據以上第一、二、三、四、六條,但申請和辦理時間調整為新生報道周內。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