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學學生資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幫助家庭經濟確有困難而無力解決在校期間學習生活費用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使學生樹立自信、自強、自立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根據國家教育部、財政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政策,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推行“以獎助學金為主導,以助學貸款為保障,以勤工助學為補充的‘獎貸助勤補免緩’七位一體、聯動助學的資助政策體系”,學生資助工作在學校統一領導下,由學生資助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在讀全日制本科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資助學生要求品德優良,勤奮好學,遵守校紀校規,能夠完成學業。
第四條 在同一學年度內,原則上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企業、團體或個人設定的助學金,但企業、團體或個人設定的助學金不許兼得。
第二章 資助方式
第五條 獎學金助學。是指學校鼓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自立自強,通過刻苦學習和良好的表現,爭取獲得各種獎學金以解決自身經濟困難的一種資助方式。
第六條 貸款助學。是指學生通過獲得金融機構貸款完成學業的一種資助方式。
第七條 助學金助學。是指國家、企業、團體或個人出資設立的各項助學金,無償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習刻苦學生的一種資助方式。
第八條 勤工助學。是指在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崗位,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一種資助方式。
第九條 困難補助。包括“一般困難補助”、“大學生愛心基金”和“大學生圓夢基金”三種形式,分別幫助一般困難學生、因罹遇突發性事件造成的特殊困難學生,以及孤兒和烈士子女學生完成學業的一種資助方式。
第十條 減免學雜費。是指學校按照國家相關文件規定,為受助同學減免學雜費的一種資助方式。
第十一條 新生綠色通道。是指學校允許新生因家庭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暫時緩交學雜費、按時報到注冊的一種資助方式。
第三章 申請審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困難資助的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注意做到以下幾點:
1、實事求是地提供家庭經濟來源狀況,包括現有家庭人數、職業和收入情況;
2、申請資助的原因;
3、提出資助的方式;
4、提供當年家庭所在地鄉鎮級以上政府或縣(區)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二)各學院認真審核申請資助學生的經濟情況,建立其檔案,按困難程度初步確定資助方式并歸檔后報學生資助中心進一步核查,經資助方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資助對象的認定程序。根據國家教育部、財政部頒發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學生資助中心、學院認定工作組、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第十四條 各項資助的評定。
(一)獎學金。詳見各項獎學金的管理、使用或評定辦法。
(二)國家助學貸款。包括生源地助學貸款和在校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兩種形式,生源地助學貸款具體辦理程序請參見《西南石油大學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或咨詢當地縣級教育部門學生資助中心;在校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辦法由學校和經辦銀行商定后,在每次辦理貸款之前公布。
(三)助學金。詳見各項助學金的管理、使用或評定辦法。
(四)勤工助學。詳見“西南石油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
(五)困難補助。
“一般困難補助”用于資助遭遇臨時困難的學生,幫助學生排憂解難,分校級、院級兩種資助標準,校級原則上不超過500元/次,由學生資助中心負責審批;院級原則上不超過300元/次,由學院負責審批。
1、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學生困難補助申請、發放表》,同時提供必要的書面證明,經班級討論、輔導員簽署意見后交學院審核或審批;
2、學院簽署意見后,報學生資助中心審批;
3、學生資助中心審批通過后,學生本人憑學生證和《學生困難補助申請、發放表》到財務處辦理領款手續。
“大學生愛心基金”用于資助罹遇突發性事件造成特殊困難的學生,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鼓勵學生成為優秀的社會棟梁人才。
1、學生根據個人情況向所在學院提出受助申請,并填寫《西南石油大學大學生愛心基金受助申請表》;
2、各學院審批通過后將受助申請表報基金理事會辦公室(學生資助中心),由理事會召開全體理事會議,討論后確定是否實施資助及資助標準。
“大學生圓夢基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無固定經濟來源的孤兒或烈士子女,每年9月份評定一次,原則上不超過6000元/人/年。
1、學生本人按照申請條件,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
2、各學院對申報學生進行資格初審;
3、“大學生圓夢基金”評定委員會終審。
(六)減免學雜費。學校根據國家有關減免學雜費的文件規定為受助學生辦理減免學雜費手續。
1、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交所在學院審核;
2、各學院對學生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后交學生資助中心審核;
3、學生資助中心對各學院上報的初審名單進行審核,并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后,進行公示,接受全校師生監督;
4、被批準減免學雜費的學生到財務處辦理減免手續。
(七)新生綠色通道。
1、因家庭困難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時繳清學雜費的新生,由本人向所在學院提交申請,填寫“新生綠色通道申請表”,同時提供當年家庭所在地鄉鎮級以上政府或縣(區)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2、各學院負責對“新生綠色通道申請表”進行審批;
3、綠色通道的最高金額為學費、住宿費總和;
4、學校財務處根據學院審批后的“新生綠色通道申請表”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資助工作的管理。學生資助工作分學院和學校兩級管理,學院負責困難學生資格的審定及各類資助名單的初審;學生資助中心負責與資助方的聯系,制訂年度資助計劃,資助經費的統籌安排和分配,以及各類資助名單的審核;學校財務處負責經費的核算等。
第十六條 已獲學費補助的學生,凡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暫停直至追回已獲得的資助。
(一)在校期間,觸犯國家法律法規,違反校紀校規;
(二)弄虛作假,欺騙組織;
(三)學習態度不端正;
(四)日常生活鋪張浪費,有不恰當消費行為者。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研究生、成人教育學生和專科生的資助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